解讀《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20日 查看次數:1643
近年來,我國企業和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的熱情不斷高漲。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含“中國”字樣及首字為“國”字的商標成為國內企業競相申請的對象。 7月28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全文見本報8月3日A3版),立刻引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商標局有關人士表示,《標準》的出臺,完善了商標審查標準,不僅規范了國內很多企業爭相注冊含“中國”字樣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行為,也是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補充與完善。 據介紹,促進《標準》出臺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國有大中型企業為進行市場化運作,陸續將正在使用的帶有“中國”字樣的企業簡稱和標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例如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申請注冊中國農資商標,中國煙草總公司申請注冊中國煙草商標等。一些打著“國酒”、“國煙”、“國茶”等“國”字頭品牌的生產企業,也想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此外,還有一些中小型企業申請注冊含有“中國”或者首字為“國”字的商標,是為了打“擦邊球”,如河北省某酒廠曾打算申請注冊國·酒商標。 據了解,在《標準》出臺以前,商標主管機構審核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的商標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主要是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第二階段,主要的審查依據是一個文件和一份報告。一個文件是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5年12月聯合制定并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的”,可予核準。一份報告是指商標局于2009年7月向國家工商總局領導報送的專題報告。該報告明確提出,核準注冊含“中國”字樣商標應具備4個條件:申請人主體資格系國務院批準成立,申請人名稱經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該名稱簡稱一致,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商標局有關人士介紹,此次《標準》的出臺,使對含“中國”字樣及首字為“國”字的商標的審查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稑藴省肥怯缮虡司譅款^起草,征求了商評委、法規司等部門意見,匯總報國家工商總局領導審閱,又與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溝通后出臺的。 據了解,近年來,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商標意識不斷增強,很多企業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不斷提高。他們在對外宣傳產品、服務時一直使用固定的簡稱,得到消費者的廣泛認可,但這些簡稱沒有申請注冊商標。《標準》的出臺,實際上為這些企業將自己的簡稱申請注冊商標打開了方便之門,同時也杜絕了一些不法企業打“擦邊球”的行為。 對于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標準,商標局有關人士指出,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將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商標局在審查時會區別對待。 通過網絡搜索,記者發現,一些公司將“國酒”、“國煙”、“國茶”作為產品宣傳點。貴州茅臺公司法務部的劉先生向記者表示,《標準》的出臺對于國酒茅臺的宣傳沒有影響,長城葡萄酒公司有關負責人也表示不受影響。福建八馬茶業公司人士則表示,該公司并沒有將國茶字樣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只是在部分宣傳文案中,使用了國茶的說法。 商標局有關人士對此解釋說,《標準》對之前已經成功申請注冊商標的企業無效,如國窖1573品牌依然可以使用。對于新申請的品牌,如果情況符合事實,也并不是完全不能申請“國”字頭商標的。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主任王杰指出,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說,新的法律法規不具有溯及力,對已經生效的事項不具有約束力。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費華平認為,企業使用“國”字頭為品牌宣傳,是在打“擦邊球”,《標準》的出臺很及時。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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