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頒布30周年海內外專家熱議修改草案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6月08日 查看次數:3684
我國商標法自頒布以來已經有30年歷史,在全球化的今天,商標法將迎來第三次修改,以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在此次修訂中,如何與國際接軌成為修法關注的熱點。 6月2日至3日,紀念商標法頒布30周年暨商標法修改國際研討會在重慶西南政法大學舉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中華商標協會以及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30余所高校的專家學者、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法官、知名企業管理人員以及美、日、韓、泰等國的商標法專家,共計150余人參加本次大會。 第三次修法主動而為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商標法,成為新中國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部法律。1993年2月22日,商標法進行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然而,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現行商標法也顯露出諸多問題。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三次啟動了商標法修改工作。 參會的國務院法制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司長張建華指出,我國現行商標法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問題:即需擴大公民、企業注冊商標的自主權;商標注冊評審周期過長;商標權保護不到位;商標領域存在諸多亂象,如惡意搶注、惡意異議等;商標法的法律理念、形式、技術方面仍存在諸多不完善。為解決上述問題,我們應當對商標審查程序進行重大修改,異議程序不再成為單獨的程序,并且要加大對商標的保護力度。 據了解,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主動而為,其目標包括簡化和完善商標確權程序、加強對商標專用權和地理標志的保護、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加強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督、為商標申請人提供更好的服務、使商標法達到國際水平等方面。 借鑒國外優良立法經驗 此次研討會以商標法頒布30周年為切入點,以商標立法為主線,借鑒國際制度和經驗,深入探討了現行商標制度的現狀與未來、司法保護、商標理論、ACTC的挑戰、程序改革、侵害商標權民事救濟等專題,在總結商標法歷史功績的基礎上,借鑒外國優良經驗,從理論和實踐著眼,對新一次的商標法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與會中外專家就商標立法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春田指出,與30年前相比,商標法修改問題受到更廣泛的關注,其根本原因是私權觀念的興起、國情的改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孔祥俊陳述了立法與司法存在的重大差別,重點闡述了這30年來實踐中司法對商標保護六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商標保護的強與弱。應當加強對品牌的保護,為品牌發展留足空間以及審慎對待保護的范圍和強度;第二、內和外的關系。對于國外知名商標在國內進行保護時,降低保護門檻,如在“在先使用”、“一定影響”等方面不作過多要求;第三、主觀與客觀的問題。裁判中將主觀標準客觀化,在判決書中具體詳細表述;第四、一般標準與個案公正。在適用法律時,要注意一致性與統一性,在個案中保證公正、衡平的結果;第五、共識與嘗試的關系。注重引進共識,但在個案中也會進行嘗試;第六、歷史與現實的問題。在某些案件中,必須綜合考慮歷史和現狀來進行公平裁量。 來自國外的專家從本國商標立法經驗和現存挑戰出發,對我國商標立法的某些熱點問題介紹了他國的立法經驗。比如來自美國的Xuan-Thao Nguye教授介紹了美國商標法近年的轉變和挑戰,在馳名商標保護方面也存在一定問題。馳名商標保護目的不只是保護消費者不受欺詐,更多的是保護持有者形成的商譽。 與會的日本北海道大學教授田村善之指出,商標具有以下三個功能:一是來源標識功能;二是品質保證功能;三是廣告宣傳功能。但是在日本商標法中對以上三種功能并非都給予保護。在對商標的擴張保護是否恰當的問題上,日本大多數學者對此持謹慎的態度。日本的商標法并不必然保護商標的廣告宣傳功能,只有在商品同時侵害了專利或商業秘密時,才需要受到制裁。 泰中法學會會長劉華源教授結合多年的商標工作經驗,認為對于新式商標應該主動地改變,而不是被動改變,同時要順應國際商標法的發展趨勢。 與國際接軌成關注點 2008年6月5日,中國正式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把知識產權戰略提升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方略。中國也成為亞洲繼日本之后第二個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國家。 此次商標法修改的一個目標就是要與國際接軌。這是中國商標法自1982年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改,目的是為適應形勢發展和中國商標戰略需要,推動自主創新,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 p隨著中國入世以及這幾十年來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現有的商標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如商標申請程序繁瑣、周期過長和處罰力度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等。如何讓商標立法與國際接軌,是此次商標立法的一個重要目標。但是,在某些問題上,此次商標法修改草案仍然沒有體現。 例如,我國企業實行跨國性質的國際化經營戰略已變得越來越重要。在獲得國際競爭力的過程中,利用商標這一知識產權開拓國際市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我國已經在1989年10月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95年12月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我國企業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該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申請商標的國際注冊。雖然我國工商總局出臺了相關的行政法規,但是在此次的修改草案中并沒有對商標國際注冊的原則性規定,這樣或不利于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商標國際化經營。新聞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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