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屬人證明文件與案無關?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31日 查看次數:911
因涉嫌侵犯美國新平衡運動鞋公司(New Balance)的注冊商標所有權,東莞黃江裕盛鞋業有限公司早前將私自進行計劃外生產的6名員工扭送到了派出所。但此案在今年4月的公開審理中,裕盛公司當庭被質疑并非得到新平衡公司真正的商標授權,亦涉嫌假冒注冊商標。 7月27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這起“假冒注冊商標”案,圍繞鞋廠員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依然在等待最終結果,公訴方聲稱,該案是國家機關提起的公訴案,“是否有商標權屬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并不影響對案件的認定”,再度引發了被告方的質疑。 在27日的庭審中,該案第一被告高永紅的辯護律師李艷波指出,該案中所出具的商標權屬人(即美國新平衡運動鞋公司)的聲明本身有瑕疵,屬于偽證!暗V方說商標權屬人是否出具資料并不是很重要。”李艷波認為,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說法。 作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最核心的證據,東莞裕盛公司最早提供了兩份據稱是商標權屬人美國新平衡公司出具的《仿造聲明》,然而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一直為被告方所質疑:該《仿造聲明》不僅取得來源不明,聲明的出具人員丹尼爾(Daniel J. McKinnon)的三個簽名筆跡也不一致。 檢察機關此前兩度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要求說明該案中所調取簽署美國新平衡公司《仿造聲明》來源及調取過程,確認丹尼爾的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出具說明的法律權限。但最終卻是由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權委托書》,該公司員工張益軍則在公安機關一份詢問筆錄中,證明丹尼爾在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間接全資母公司,即美國新平衡運動鞋公司法務部擔任高級知識產權法律顧問職務。后補的材料無法證明檢察機關要求證明的事實。 商標權人的聲明是否確實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必需的證據材料? 法律從業人員周峻峰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行為人確實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存在這樣的行為,損害了商標權人合法權益,法律上都可以認定該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而商標權人的聲明只是對這一認定的加強的證據。 被告之一的親屬許先生承認,王娟等被告確實生產了計劃外的鞋子,但是在廠方領導知情并授意下進行的。這意味著,被告方確實存在未經許可的生產行為。 不過圍繞誰才是真正的商標侵權者,控辯雙方仍有不同意見。李艷波認為,“如果無法證實東莞裕盛公司有使用新平衡公司三個注冊商標的權利,那么,東莞裕盛公司本身也是假冒商標品牌的生產者。”新聞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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