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欲壓垮“中魯泰山”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2月14日 查看次數:1212
一件來自同行企業的“中魯泰山”商標注冊申請,引發山東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異議。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就該異議案引發的行政訴訟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魯泰山”和“泰山及圖”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原維持“中魯泰山”商標注冊的異議復審裁定。 據悉,該行政訴訟案第三人河北廣太石膏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太公司)2005年1月在商標注冊國際分類第19類石膏板等建材商品上提出“中魯泰山”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于2007年12月進入公告期后遭遇來自泰山公司的異議。 “在引證商標‘泰山及圖’商標在先確權的情況下,‘中魯泰山’商標的注冊,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泰山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品源律師事務所齊亞莉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據了解,泰山公司在第19類“石膏板”等商標上持有的“泰山及圖”商標注冊申請于1996年3月,并于1997年7月核準注冊。2002年11月,泰山公司通過商標轉讓方式獲取該商標。 對于泰山公司的異議,廣太公司辯稱,該公司在“中魯泰山”商標的實際使用中從未發生過與引證商標混淆誤認而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購的情況。 在該商標異議案行政裁定階段,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評委均認為兩件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并作出準予“中魯泰山”注冊的裁定。泰山公司此后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一中院日前就該案審理認為,“中魯泰山”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且在“中魯”二字顯著性較弱的情況下,兩商標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商標存在一定聯系,從而引起混淆和誤認,因此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據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截至發稿前,記者獲悉,商評委方面已就該一審結果提出上訴。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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