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裝品牌汽車侵犯他人商標權嗎?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年04月01日 查看次數:1050
據媒體報道,湖南省交警近日在執法行動中發現了一輛山寨版的“保時捷越野車”。通過系統查詢證實,牌照對應的車輛其實是一輛眾泰SR9越野車。車主李某承認,涉案車輛是其花費10多萬元購買的眾泰汽車,然后在網上花了200多元錢買了改裝件,將車子改裝成了“保時捷”。其后,因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對李某進行了處罰。值得關注的是,在這一事件中,汽車消費者的私自改裝行為,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嗎? 商標侵權是指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涉案車輛的車主李某涉嫌侵犯了保時捷汽車制造商的商標權,因為他在相同的汽車類別上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相同標識。但是,在我國,目前終端消費者一般不被認定為侵權主體。 第一,終端消費者的行為一般不被認定為商標“使用”行為。要構成商標侵權,首先要構成對他人商標的“使用”。而所謂的商標“使用”,一般理解為對他人商標的經營性使用,即用來表明商品來源、吸引潛在的消費者或者達到某種商業性的目的。但是對于一般的終端消費者來說,并無經營性的目的,而僅僅是自行消費,因此在身份上并不符合商標侵權的主體內涵。 第二,是否可能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即“混淆可能性”,是商標侵權的基本判斷標準,而終端消費者的自行“改裝”行為,只會導致“售后混淆”,而我國目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并不認可“售后混淆”。對于一般意義的商標“混淆”而言,是指消費者在買賣商品過程中因為他人商標侵權而對商品來源產生的混淆,而在前述新聞中,改裝者自己就是消費者,自然非常清楚汽車并非來自保時捷公司,因此并未誤解商品來源,不會產生一般意義上的“混淆”。但是,改裝者的行為,卻會對除改裝者之外的其他汽車消費者產生國外商標侵權理論中的“售后混淆”。例如,汽車改裝者自己清楚知道所購買的商品并非某種知名品牌,但在其擅自改裝后,因改裝后的汽車的外觀、款式和知名品牌汽車會產生近似,導致汽車改裝者之外的人會產生混淆,從而給知名品牌的權利人造成損害(例如降低商譽)。必須指出的是,售后混淆是從美國判例中發展出來的商標混淆理論,適用的范圍主要是奢侈品類商品,但在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尚未得到承認。 然而,這種對高檔商品的擅自改裝行為亟待引起各界重視和規制。如前文所述,盡管目前終端消費者難以被認定為商標權的侵權主體,同時我國尚未認可商標侵權包括“售后混淆”的情形,因此,對于一般的汽車愛好者的私自改裝行為,尚難以被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但是,對于那些為牟利而提供各種品牌汽車“改裝”服務的經營者,卻無疑完全符合商標侵權的主體條件,因此涉嫌侵權。 隨著各種技術的發展,被改裝技術武裝起來的終端用戶由以前的普通消費者變成了現在兼具自助生產者和消費者雙重身份的“新人類”,其對品牌商品(尤其是汽車等高檔商品)“再造”成本極低、時間極短,而這種“分散式”生產對商標權利人市場利潤的削減已經日益引發關注,這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反思:建構在商標傳統理論上的對“終端消費者不侵權”的認識,是否需要在新的技術發展背景中迎來重構的時刻?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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