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冒“六神”牌花露水玻璃瓶被判刑三年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6年04月15日 查看次數:1190
生產假冒“六神”牌花露水玻璃瓶的趙振雙,4月8日,因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院,經法院調解,賠償原告1.5萬元。 4月8日,為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水平,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助力知產強省和知產強市建設,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該院院長于東輝親任審判長審理此案。 據于東輝介紹,2014年7月15日,原告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鄭州中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趙振雙生產假冒原告“六神”注冊商標的六神花露水玻璃瓶,數額巨大,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后因趙振雙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鄭州中院依法中止了該民事案件的審理。 鄭州中院審理后在一審刑事判決中認定,趙振雙未經許可,生產底部帶有“六神花露水”字樣的兩種規格的玻璃瓶,偵查機關在其工廠內查獲已生產尚未銷售的假冒玻璃瓶共計157640個。該案民事案件恢復審理后,趙振雙委托律師參加訴訟,4月8日的庭審活動歷時一個多小時,原被告雙方的委托代理人就“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標的相關權利、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利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休庭后,合議庭成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以趙振雙支付原告賠償款1.5萬元結案。 于東輝介紹說,趙振雙明知沒有相關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制造帶有原告商標標識的玻璃瓶,主觀上具有非法制造注冊標識的故意,故兩級法院均認定其犯罪成立。趙振雙的行為因破壞國家經濟管理秩序而受到刑事制裁,同時又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新聞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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