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傍名牌”引發商標侵權糾紛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4年09月28日 查看次數:1044
“精品華夏鼎”“華夏窖藏”“華夏葡園”“華夏長城”……在打假維權行動中,中糧公司發現了這些“傍名牌”的伎倆,并于近日將4名被告起訴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華夏長城”現原形
1974年,中糧公司注冊并使用“長城”商標,在國內葡萄酒市場享有很高知名度。2004年11月,“長城GreatWall及圖”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隨著中糧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傍名牌”現象時有發生。
2012年7月,中糧公司在上海發起打假維權行動。在公證人員見證下,公司代理人同一天分別前往3處維權:在浦東三林鎮左某經營的超市,中糧公司代理人購買了品牌為
“HUAXIAWALL”的5瓶葡萄酒,其中一瓶酒由山東煙臺中意華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上海逸麟貿易有限公司是這一品牌在上海地區的總經銷商;在浦東愛博路一超市,中糧公司代理人購買了品名分別為“華夏長城”“精品華夏鼎”“華夏葡園”“華夏窖藏”等5種葡萄酒,經查,產品由上海越盛貿易有限公司供貨;在浦東雪野路徐某經營的雜貨店內,中糧公司代理人購買了1瓶名為“華夏窖藏”的葡萄酒。
4被告均否認侵權
中糧公司經調查后認為,4名被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葡萄酒,使其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向法院起訴。中糧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向逸麟公司、左某索賠30萬元,向越盛公司索賠20萬元,向徐某索賠5萬元。
逸麟公司提出,山東煙臺的廠商提供了相關的商標注冊證;涉案葡萄酒上所標注的商標圖形與中糧公司的注冊商標有所區別,不認為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左某認為,超市銷售的葡萄酒來源合法,自己不知道這些酒侵權,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越盛公司辯稱,自身作為零售商,能夠提供涉案葡萄酒的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某也認為,涉案葡萄酒由正規經銷商處合法購入,即便該酒構成侵權,自身也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法提供免責證據
法院認為,逸麟公司和左某銷售的涉案葡萄酒正面標簽上印有以類似長城城樓及城墻為主體,輔以田園為背景的圖案。消費者見到后,通常會以“長城”命名,考慮到中糧公司“長城”葡萄酒的知名度,消費者進而會將該酒與中糧公司生產的“長城”葡萄酒產生混淆與誤認。涉案葡萄酒上還使用了“HUAXIAWALL”標識,“HUAXIA”系“華夏”的拼音,“WALL”系“長城”的英文“the Great Wall”的后半部分,這極易使消費者將其與“華夏”“長城”產生特定聯系,產生誤認,因而已經構成近似。
法院認為,在越盛公司銷售的5種葡萄酒中,有4種或者使用“華夏”字樣,與中糧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構成近似,或者在包裝盒及標簽上印制類似長城城墻、城樓及田園的圖案,構成侵權。徐某銷售的“華夏窖藏”葡萄酒,標簽上以較大字體使用了“華夏”標識,與中糧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構成侵權。
此案審判長楊捷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4名被告都聲稱涉案葡萄酒提供者另有其人。然而,按照國家對酒類流通的相關規制,酒類商品流通過程中必須附有對應的發票、酒類銷售附隨單等單據,而相關被告均無法向法庭提供。法院認為,4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4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酌情判決逸麟公司賠償7.2萬元,左某賠償8000元,逸麟公司連帶賠償;越盛公司賠償4萬元;徐某賠償1.5萬元。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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