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虹手機屢遭侵權 起訴銷售者索賠獲支持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3年08月30日 查看次數(shù):1144
深圳凱虹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虹公司”)發(fā)現(xiàn)市場上有商家銷售假冒其公司擁有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的“CHANGHONG”商標商品,且銷售價格遠低于凱虹公司同類商品的價格,遂將售假商家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了這三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前,長虹品牌手機也曾遭受過多起被侵權事件。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虹公司”)是全球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家電綜合產(chǎn)品與服務提供商。1999年10月,長虹公司在取得了“CHANGHONG”注冊商標。1997年4月,該商標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8年1月,長虹公司將該商標授權凱虹公司排他許可使用。2012年9月,長虹公司又授權凱虹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和市場維權。2012年10月,凱虹公司發(fā)現(xiàn)在北京市昌平區(qū)金五星服裝百貨批發(fā)市場(以下簡稱“金五星市場”)中唐某、何某經(jīng)營的商鋪和昌平區(qū)城北街道南大街孫某的南方民訊通訊器材商店(以下簡稱“南方民訊”)中銷售假冒“CHANGHONG”商標的手機,且銷售價格遠低于其同類商品的價格。隨后凱虹公司委托公證員對金五星市場中唐某、何某和南方民訊的銷售行為進行了證據(jù)保全。之后,凱虹公司分別以金五星市場、唐某,何某,孫某為被告,向北京市昌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凱虹公司訴稱:唐某、何某、孫某都是手機專營銷售商,本應熟知各類手機機型和價格,其銷售明知是假冒原告凱虹公司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的商品,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金五星市場作為市場的經(jīng)營管理方,唐某、何某的商鋪承租于金五星市場,市場卻沒有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制止二被告的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為唐某、何某銷售侵權商品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也應當對唐某、何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公凱虹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2萬元。
被告金五星市場辯稱:不同意原告凱虹公司的訴訟請求。市場并未實際銷售涉案侵權商品,侵權商品是承租攤位的商戶所銷售的。此外,市場在與商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金五星市場要求商戶簽署并學習相應的《市場管理規(guī)定》,明確要求其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chǎn)品。在日常監(jiān)管過程中,市場也組織商戶進行學習和相應培訓。金五星市場認為,自己作為市場管理方,已經(jīng)盡到了監(jiān)管責任及注意義務。并且,該案涉及侵權的商品,金五星市場已經(jīng)責令商戶做出了下架處理,因此,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凱虹公司的訴訟請求。他不清楚涉案手機的情況,且認為凱虹公司要求的賠償費用過高。此外,凱虹公司不具備該案的訴訟主體資格,其是受長虹公司所托打假,凱虹公司不具備該案中的實體權利,且涉案注冊商標核定的使用范圍也并不包括手機。
被告孫某辯稱:不同意原告凱虹公司的訴訟請求,其銷售行為是正常合法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何某辯稱:時間太長了,不記得涉案手機是否是在自己商鋪內(nèi)購買的。
昌平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CHANGHONG”注冊商標受我國商標法保護。長虹公司授權凱虹公司排他性使用注冊商標、以凱虹公司的名義提起維權訴訟,并明確表示不就同一侵害“CHANGHONG”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另行提起訴訟,因此,凱虹公司有權對涉及“CHANGHONG”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該案中,凱虹公司公證購買的手機實物上標注有“GHANCHONC”及“CHANCHONG”標識。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該標識與注冊商標“CHANGHONG”在外觀上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并且涉案手機都是出自唐某、何某、孫某的商鋪,三被告也無法舉出證據(jù)證明手機具有合法進貨來源,因此三被告銷售的手機屬于侵權商品。
至于金五星市場,其與唐某、何某簽訂有《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兩人不得銷售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同時金五星市場于市場內(nèi)實施了《市場管理規(guī)定》、市場整頓及商戶培訓等多項涉及商標品牌的管理制度,并將相關文件送達了唐某、何某二人。法院認為金五星市場作為市場監(jiān)管者,已經(jīng)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責任,因此,金五星市場不應對唐某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唐某、何某、孫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三被告分別賠償原告凱虹公司經(jīng)濟損失1萬4千元。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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