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萊雅HR赫蓮娜涉嫌商標侵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7月29日 查看次數:933
對于歐萊雅來說,侵權國產商標,并非首次,而這一次的主角,是歐萊雅旗下的頂級品牌HR赫蓮娜。
十年商標被侵權
對于廣州市美馨化妝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平來說,近兩年的生意做得并不輕松。
原本五十幾人的公司規模,在2年內縮減到10人。公司主打產品“生命之樹”系列護膚品的銷售業績直線下降,市場也很難向前推動。
一次偶然的機會,王建平發現,歐萊雅旗下高端品牌HR赫蓮娜出現了同樣名為“生命之樹”的護膚品。
"生命之樹’這幾個字是10多年前我自己原創的,因為護膚品就是希望人重獲生命和美麗。”王建平對新金融記者說,“HR赫蓮娜的‘生命之樹’系列里面的產品種類和我的產品種類是類似的,甚至連這四個字的字體和排版方式都有相似的地方。”
王建平于2002年注冊“生命之樹”商標,2004年獲得商標證。商標證上顯示核定使用產品為第三類,有效期自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
HR赫蓮娜的“生命之樹”系列于2011年推出。“我們去HR赫蓮娜的官方網站和直營店去調查:官網方面從今年3月份以來一直有‘生命之樹’系列的推薦;直營店方面我們去了廣州友誼(000987,股吧)商店,也有銷售。”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湘輝對新金融記者表示。
此系列包括潔面霜和爽膚水共三款產品,潔面霜價格為580元,兩款爽膚水價格為720元。這一系列產品價格與HR赫蓮娜其他產品動輒上千的價格相比并不高,但放在大眾護膚品市場仍屬高端。
隨后,謝湘輝對官網和柜臺都請公證員做了公證。
“歐萊雅公司的人在使用‘生命之樹’前,沒有任何一個人跟我溝通過,直到現在我發現之后也沒有。”王建平表示,“之所以要維權,是因為我希望我創立的‘生命之樹’品牌在未來也可以重新恢復,我做了十幾年化妝品,這是我的心血。”
生命之樹全部停售
HR赫蓮娜并不否認王建平對“生命之樹”商標擁有的事實,但十幾年的時間對于HR赫蓮娜的“生命之樹”系列來說,卻并不算長。
“HR赫蓮娜品牌旗下的‘TREE OF LIFE’護膚產品,是由品牌創始人赫蓮娜·魯賓斯坦夫人親自研發的經典護膚產品,從1960年第一批產品在國外面市,就一直使用‘TREE OF LIFE’字樣,已經使用了近50年。2011年5月,HR赫蓮娜品牌將‘TREE OF LIFE’系列護膚產品介紹到中國。我們使用‘TREE OF LIFE’是一種善意的合理使用。”歐萊雅中國對外交流與公共事務部姚穎對新金融記者表示。
該系列產品在上市前獲得了中國衛生部藥監局國妝備進字相關批文,獲準在中國上市銷售。
但無論如何,侵權的事實是存在的,于是在今年6月,國浩律師事務所向HR赫蓮娜發去律師信。
律師信并沒能讓赫蓮娜“生命之樹”之樹停止銷售,于是在今年7月,謝湘輝向廣州市工商局投訴,要對HR赫蓮娜進行查處。
“工商局當時表示去調查一下,第二個禮拜去看網站,‘生命之樹’產品系列就被刪除了,現在官網已經看不到這個產品。我們還打電話到北京上海專柜核實,專柜都表示上級通知說‘生命之樹’系列不能再賣。”謝湘輝表示。
而歐萊雅中國也對新金融記者回應稱:“知悉此事我們第一時間采取了相應措施,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品牌,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精神,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紛爭,HR赫蓮娜現已將中國所有柜臺及店面、HR赫蓮娜官方網上商城及奢妍美網站在售的所有‘TREE OF LIFE生命之樹’相關產品全部停止售賣并撤下。”
盡管停售對王建平來說是維權的初步勝利,然而截至目前,HR赫蓮娜并沒有給予王建平和謝湘輝直接的回復,同時雙方也沒有過直接的溝通。
賠償問題尚未解決
這一結果顯然達不到王建平的期待。
“王建平要求賠禮道歉并且賠償他的損失。侵犯商標權會造成產品銷售受到影響,另外根據商標法規定,HR赫蓮娜要使用‘生命之樹’,就需要支付商標許可費,這些都是商標權益的損失。”謝湘輝表示。
盡管整個維權過程堪稱順利,但謝湘輝依然要求工商局對HR赫蓮娜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因為已經涉及侵犯其客戶商標權的行為,且銷售了2年,謝湘輝認為,工商應該對HR赫蓮娜的銷售行為做出處罰。
對此,歐萊雅中國回應稱:“王建平先生及廣州市美馨化妝品有限公司,所注冊的是‘TREE OF LIFE生命之樹’商標。HR赫蓮娜‘TREE OF LIFE’相關產品,在顯著位置突出使用的商標是HR赫蓮娜,考慮到HR赫蓮娜品牌和商標在相關化妝品消費者當中擁有一定知名度,相關消費者不會將兩種產品混淆。”
根據王建平提供的數字,HR赫蓮娜在全國有36家直營店,如果每家店按照每天銷售5瓶來算,2年下來,將有上億元的銷售額。而銷售額則直接關系到侵權的賠償金額。
而問及銷售額,HR赫蓮娜并沒有給出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限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額請求賠償,也可以請求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指除成本和稅金外的所有利潤)作為賠償額 來源:新金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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