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頂:商標權屬爭議未解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6月21日 查看次數:1349
2013年5月14日,工商部門作出川工商處【2013】10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廣漢三星未經四川金頂的許可而使用“峨眉山”注冊商標,侵害了四川金頂的商標權。
不過,廣漢三星不服處罰決定,要求行政復議:“四川金頂存在將‘峨眉山’商標作為企業無形資產出資等多項事實,工商部門處罰結果不當。”
廣漢三星“舉證”稱,“峨眉山”商標原屬四川省峨眉水泥廠(四川金頂前身)所有,1991年1月,四川省峨眉水泥廠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區經委共同聯建了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1991年1月28日,雙方簽署的《關于聯合建立“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的合同》中,約定四川省峨眉水泥廠的投入占資產總額的57%,額度為424.65萬元,其中就包括“峨眉山”商標等投入折價款為120萬元。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則于1994年變更廠名為四川金頂集團青白江水泥廠,2002年變更為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下稱“成都公司”)。
提交行政復議證據清單
到了2005年,作為成都公司控股母公司的四川金頂,將成都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其時,四川金頂未對“峨眉山”商標的權屬情況進行公告。此后,成都公司仍然一直使用“峨眉山”商標。后期,成都公司委托廣漢三星生產、銷售“峨眉山”水泥。
昨日,廣漢三星代理律師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劉明俊律師告訴記者:“基于上述事實經過,可以看出,表面上,四川金頂是‘峨眉山’商標的持有人,但是事實上,‘峨眉山’商標是成都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工商部門認定‘峨眉山’商標權歸屬于四川金頂是錯誤的。”
“此前,成都公司一直使用‘峨眉山’商標,四川金頂對此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成都公司實際上和四川金頂共同行使和享有著該商標專用權。2012年7月20日,四川金頂向成都公司書面致函稱,同意成都公司繼續無償使用峨眉山牌商標,并且同意成都公司在委托申請人加工生產水泥時,可以使用‘峨眉山’注冊商標進行水泥生產和銷售。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講,四川金頂已對成都公司委托廣漢三星公司生產、銷售‘峨眉山’水泥的行為進行了追認。”劉明俊律師如是說。
基于此,廣漢三星方面認為,工商部門認定廣漢三星使用涉案商標“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完全不符合事實情況。特申請行政復議,要求四川省工商局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此外,廣漢三星還提交了“行政復議證據清單”。
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受理廣漢三星的行政復議申請。
來源:大眾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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