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地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見習記者劉志月 本報實習生曾雅青
“海寧中國皮革城”與“中防海寧皮革城”今天對簿公堂。
今天9時,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中防房地產公司、武漢中防瑞達公司不正當競爭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訴稱,武漢中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武漢中防瑞達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海寧皮革城”作為市場名稱,其行為涉嫌不正當競爭且侵犯其商標權。
兩名被告委托了同一位代理人。武漢中防房地產公司稱,武漢中防海寧皮革城由武漢中防瑞達公司具體負責運營,與己無關。武漢中防瑞達公司則辯稱,自己未侵犯海寧中國皮革城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寧皮革城”能否獨占使用
2012年8月,位于武漢市漢陽區鐘家村的“中防海寧皮革城”開門營業。2013年10月,位于武漢市漢陽區升官渡的武漢海寧皮革城正式開業,該項目號稱是海寧中國皮革城在武漢唯一的分市場。
原告代理人舉證稱,海寧中國皮革城公司作為浙江省海寧市唯一一家皮革市場,自1994年9月22日起一直對外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雖然總部名稱從1999年開始標注有“海寧中國皮革城”字樣,但仍然同時在使用“海寧皮革城”,且全國所有分市場使用的均是“海寧皮革城”名稱。
原告代理人認為,2009年至2013年間,海寧中國皮革城公司總部市場的廣告投入達1.6億元,“海寧皮革城”在業內及消費者中有一定知名度;“海寧皮革城”作為知名服務名稱,已具有特有性,原告對其應享有專有權。被告使用含“海寧皮革城”字樣的名稱造成市場混淆,為其帶來了經濟損失。
被告代理人在答辯中稱,海寧中國皮革城公司注冊的是“海寧中國皮革城”商標,而非“海寧皮革城”商標;“海寧皮革城”并非特有服務名稱,這五個字的組合僅表明“來自海寧的皮革產品”;原告之所以未能注冊“海寧皮革城”商標,就是因為其不具有顯著性。海寧是一個行政區劃名稱,皮革屬于行業名,而“城”僅僅是指一定數量的聚集體,原告無權獨占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
同業之間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原告代理人訴稱,武漢中防房地產公司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將中防地下商街市場命名為“中防海寧皮革城”,并在顯著位置突出標注“海寧皮革城”。
原告代理人舉證稱,武漢中防瑞達公司為了強調與原告及原告開辦的“海寧皮革城”的關聯性,在《招商手冊》介紹中寫入“中防百誠攜手海寧皮革城……”等內容;武漢中防瑞達公司還在網絡媒體上宣傳稱“海寧中國皮革城首次與武漢中防百誠商街達成合作……”;該公司在《視頻:中防百誠商街開業慶典》中則稱“海寧皮革城與中防百誠今年強強聯手……”。
原告認為,武漢中防瑞達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仿冒及虛假宣傳的規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此,被告代理人反駁稱,虛假宣傳是針對消費者的,并不適用于同業之間競爭;此外,兩被告對商戶商品原產地及商品通用名的介紹均屬真實信息,沒有任何虛假宣傳,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
兩被告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其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87萬余元。
為此,在庭審中,兩被告若構成侵權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被告代理人出具漢陽鐘家村人防工程合作使用管理協議及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以證明該人防工程由武漢中防瑞達公司負責運營,本案所涉“海寧皮革城”名稱使用與武漢中防房地產公司無關,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代理人則認為,各項證據顯示,武漢中防百誠商街的開發及經營者都是武漢中防房地產公司,武漢中防瑞達公司僅提供物業服務,與前者屬合作關系,構成共同侵權。
庭審最后,原告代理人當庭表示同意法庭調解,兩被告的代理人則表示要征求兩公司同意后才能決定。此案未當庭宣判。
來源: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