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孔夫子”域名為商標 惡意訴訟輸官司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6月21日 查看次數:1251
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搶注他人使用多年的網絡域名為商標,然后狀告對方侵犯自己商標權的案件,法院判決原告惡意訴訟,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承擔案件訴訟費。
孔夫子舊書網創建于2002年,并于當年注冊www.kongfz.com域名,其是現今全球最大的二手圖書網絡交易平臺,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北京孔網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冊了孔夫子拍賣網,域名www.kongfz.cn。上述二域名中主要部分“kongfz”于2011年被北京老派農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注冊為商標,隨后,該公司起訴孔網時代公司商標侵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余萬元。
老派農公司訴稱,其依法持有kongfz注冊商標,孔網公司使用kongfz.cn域名和kongfz.com域名與該注冊商標相同,足以造成誤認。孔網公司為商業目的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域名,故意造成混淆,誤導網絡用戶,并且,網上拍賣技術服務是其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的籠統概括,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孔網公司未經許可把“kongfz”作為商標突出地使用在其網站每個網頁上,意在宣示其服務的來源或標識,起到商標的功能,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老派農公司未舉證證明kongfz.com的域名所有者是孔網公司,且該域名實際使用時間遠遠早于老派農公司商標注冊核準時間。我國域名管理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kongfz.cn域名早在2003年即已注冊,而直到2011年12月28日,原告的“KongFZ”商標才得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遠遠晚于孔網公司的域名實際使用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但是,從該條內容分析,其適用的是商標注冊在前,域名注冊在后,并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混淆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5條關于認定被告注冊、使用相關域名構成侵權或惡意的規定,也是針對的是權利人商標注冊在前、被告注冊使用域名在后的情況。
上述案件中,老派農公司的商標注冊時間遠遠晚于相關域名的注冊使用時間,孔網公司在域名注冊后一直以此域名來運行相關網站,相關域名已獲得一定知名度,在此情況下,不能認定孔網公司對相關域名的注冊使用存在商標侵權惡意。相反,孔網公司對相關域名享有合法權益,這種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孔網公司在網頁上也是完整標注使用相關域名,并非對老派農公司商標的非法使用,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老派農公司的訴訟請求,訴訟費4.8萬余元由老派農公司自行承擔。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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