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商標案進入決戰時刻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16日 查看次數:1033
“國酒茅臺”商標初審的3個月公示期即將結束,“反對派”的阻擊戰進入最后時刻。日前,北京、上海、廣東、遼寧等地近10位律師與多位知識產權界專家學者齊聚京城,召開公益訴訟律師志愿法律服務活動案件研討會,就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的“國酒茅臺”商標是否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獲得注冊是否具有危害性等問題進行學術研討。律師們還聯合署名發布了一份《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公開信》,呼吁完善相關規定,從根本上防止此類“符號圈地運動”的再次發生。
“不應讓商標注冊淪為壟斷的手段”
對于近期備受質疑的“國酒茅臺”商標注冊一事,與會專家和律師就其是否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獲得注冊是否具有危害性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大家一致認為“國酒茅臺”注冊成為商標,值得商榷。
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馮曉青主任認為,“國酒”兩字本并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專有性,它應屬于白酒行業中具有特定含義的公有領域資源,即達到了國酒標準、符合國酒品質的可以使用。企業不應當將商標注冊作為壟斷公共資源的手段,更不應通過商標注冊行為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市場后果。
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順德則從法律嚴肅性和社會不良影響談及“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的危害。他表示,“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步審查,不僅與《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完全相左,也與多年來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核準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踐根本相悖。
李順德教授同時指出,若要核準茅臺公司在酒類商品上取得“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則不僅要觸動已有的商標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則,而且有可能在我國釀酒業界乃至其他一些業界(例如煙草制造業)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產生一些不和諧、不穩定的事因,這對于我國的釀酒產業乃至其他一些業界通過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發展是有害無利的。
與會的律師認為,“國酒茅臺”商標屬于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這一范疇,與《商標法》、《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規定相悖,且會出現誤導消費者、嚴重損害同行業經營者利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有損我國商標注冊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危及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等諸多不良影響。
記者了解到,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發布的《商標審查標準》中,“國酒”作為不得注冊為商標的例子赫然在列。
公開信指責商標局執法尺度不一
截止9月底,據不完全統計,對“國酒茅臺”商標提出異議的數量已超過20起,其中包括酒業公司、自然人、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等,而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五家川酒企業也抱團反對,于9月底提交異議書。
而此次公益訴訟律師志愿者也聯合署名發表了《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公開信》。
這封公開信稱,“國酒茅臺”商標在前五次申請均被駁回的情況下,此次申請居然通過初審,進入公示期。上述問題使人產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行使行政審查權力時,對國內和國外申請人、自然人和法人給予雙重標準,執法尺度前后不一的印象。
第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應當嚴格依據《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使行政審查權力,避免出現雙重標準,確保執法尺度前后一致,以維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商標局的政府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
第二,借助此次《商標法》修改的良機,完善商標申請的相關制度,防止“符號圈地運動”,加強商標法在公有領域內的保護,使我國的商標法更加有利于促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同時,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
第三,為了貫徹國務院提出“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當對商標工作加強監管,制定并嚴格執行相關制度,確保商標審查審理工作的公開和透明,為建設法治政府和推進中國法治化進程作出應有的貢獻。
據了解,目前國家工商總局暫時還沒有對這封公開信的內容作出回應。
來源: 南方日報(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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