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沃難撤歐力重工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1月26日 查看次數:1430
近日,記者獲悉,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受理的關于河北歐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力重工)第4831530號“LOVOL”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日前有了結果。由于在呼叫及視覺效果上區別顯著,沃爾沃商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爾沃)想要阻止“LOVOL”商標注冊的請求未得到商評委的支持。 記者了解到,歐力重工成立于2003年12月,目前是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LOVOL”商標原系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創造設計并最早使用,且于2005年8月1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08年6月7日在第12類汽車、卡車、陸地車輛發動機等商品上獲準初步審定。2006年11月28日,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轉讓于歐力重工。此后經過歐力重工旗下公司的使用和宣傳,在行業內具有了一定的公眾知悉程度。 沃爾沃的兩件引證商標分別注冊于1972年和1997年,前者第70089號“VOLVO”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拖拉機、各種車輛、卡車、拖車商品上,后者第1060406號“VOLVO”商標核準使用在第12類汽車、公共汽車、貨車、拖拉機等商品上。 商評委認為,兩引證商標與被異議商標“LOVOL”雖均由5個英文字母構成,但由于首尾字母不同,二者在呼叫及視覺效果上區別明顯,整體印象足以區分。雖然兩引證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考慮到相關商標使用的汽車類商品屬于特殊消費品,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商品時會謹慎地施以較高注意力,因此“VOLVO”商標與“LOVLO”商標即使并存于市場,也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兩者并不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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