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兩企業京城較“勁”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17日 查看次數:1484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已開庭審理了湖北勁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牌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第1968217號“真得勁及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該案第三人河南省海王醫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王公司)并未到庭參加訴訟。 據了解,海王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經申請注冊了第1968217號“真得勁及圖”商標,該商標被核準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開胃酒等商品上。勁牌公司則于2007年5月11日以海王公司的注冊商標與其于1998年9月被核準在第33類酒商品上注冊的“勁JING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但未獲商評委支持。據悉,勁牌公司引證的商標系該公司享有專用權的第1211693號注冊商標,該商標曾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在一起商標侵權糾紛中認定為馳名商標。 在庭審時,勁牌公司首先強調其第1211693號商標系馳名商標,應予以擴大保護,而且海王公司的注冊商標明顯是對其商標的故意模仿,極容易導致公眾混淆,而商評委作出的“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屬認定事實不清。此外,勁牌公司認為商評委在作出裁決時,未適用商標法中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條款,存在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 對此,商評委代理人當庭辯稱,勁牌公司已在與海王公司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類似的類別上在先注冊了第1211693號商標,故不適用商標法有關馳名商標可擴大保護的規定。另外,雖然海王公司第1968217號商標與勁牌公司的注冊商標均為圖文組合商標,但二者在整體外觀、文字構成及含義等方面均區別明顯,難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法院未當庭宣判審判結果。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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