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搶“供港商品”標簽有意思嗎?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5日 查看次數:1603
晨光乳業近日發表聲明稱,溫氏乳業包裝擅自使用“供港鮮牛奶制造”標志,其“供港”二字與晨光乳業“供港”商標完全相同,要求溫氏集團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相關損失3305萬元。而溫氏方面則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發起申訴,要求認定晨光“供港”商標為無效。(12月12日《新京報》) 其實,“供港”能否作商標首先值得商榷。“供港”從字面上來說,是產品營銷的區域,帶有明顯的歷史背景,是約定俗成渠道的簡稱。如果“供港”能作為商標,至少應當是集體商標,而不能為某一家供港企業所獨有。更何況,《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以此論之,“供港”本身無法構成商標獨特性的要素。 “供港”二字之所以引發一些供港食品企業的爭奪,并不是產品香港營銷市場的爭奪,而是追逐“供港”所謂品質信譽的背書。由于歷史原因,“供港”食品往往有著相對嚴格的安全標準,向香港提供的產品給人的印象是更高的品質,“供港”因此也成為食品企業轉內銷開疆拓土的“金字招牌”。 誠然,能夠生產“供港”食品,表明企業具備生產高品質食品的技術和管理能力,但也僅限于此,這并不必然保證食品本身的品質。這些年,知名品牌企業陷入質量安全門的屢見不鮮,其中不乏“著名商標”,足見用“商標”為品牌產品品質與安全背書是件多么不靠譜的事情。正因如此,前不久全國人大要求全面廢止著名商標認定。同理,為了維護商標的嚴肅性,任何有違市場公平和消費公平的因素,都應當被排除在商標的保護之外。 金杯銀杯不如消費者的口碑,任何企業品牌建設都是消費者用腳投票的結果,是個漸進積累的過程。如果一味地違反市場公平與消費公平,盲目地追求市場噱頭,無異于本末倒置、急功近利。“供港商標之爭”,所折射的未必不是短視的品牌思維。新聞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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