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告“香港樂天” 索賠50萬元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11日 查看次數:1438
樂天(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與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為樂天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香港樂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樂天公司)及另外兩家企業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案將于近日開庭進行審理。 據了解,樂天公司曾與日本某株式會社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獲得了第999505號“樂天”文字商標在中國的使用權,該商標被核準使用在口香糖、巧克力等商品上。2008年末,樂天公司發現該案被告之一山東省臨沂市三巧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產一種木糖醇口香糖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有“香港樂天”字樣,而且該產品的包裝裝潢與樂天公司的“樂天”木糖醇口香糖產品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 據樂天公司訴稱,該案3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均為方某,其中香港樂天公司于2008年10月在中國香港注冊后并未從事實質生產經營活動。樂天公司稱其“樂天”商標經多年使用,已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該品牌木糖醇口香糖產品已成為國內知名商品。3被告未經其許可,就在生產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企業字號,并使用與其產品極為近似的產品包裝裝潢,故意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此種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據悉,由于難以確定3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樂天公司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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