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芳奈爾”授權許可 淘寶千余網店被指售假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06日 查看次數:1124
2010年12月1日下午,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與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召開媒體新聞發布會,公布了1045份“淘寶售假店鋪公證書”證據。“芳奈兒”曾向淘寶提交提交舉報,并投訴其商城賣家售賣芳奈爾“假貨”。淘寶網回復商城賣家具備正規進貨渠道證明不予處理,芳奈公司曾要求提供進貨證明由總部驗明真偽,遭淘寶網拒絕。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薛律師認為:“售假店鋪構成直接侵權,淘寶網在本系列案中構成幫助侵權,售假店鋪和淘寶網的行為應構成共同侵權。” 淘寶公關部工作人員顏喬回應表示:“商家自己說是假貨就是假貨,這完全不可信,必須要有第三方的驗證才可以”。──同理,淘寶給賣家掛個“消費者保障”和“正品保障”的標識招牌,此等斂錢認證的利益標識是否可信?是否也需要有第三方驗證才可呢?其真實合法性究竟如何,恐怕只有淘寶網及其網店賣家真正清楚,消費者難有知情權,也就只好糊涂消費了。對于集裁判員與運動員于一身的淘寶收費利益認證作派,被指忽悠網購消費并不為過! 假貨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被假冒的產品。對于未經品牌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而銷售其商標產品,依法應為侵權行為。網店如涉嫌售假,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既負有審查與監督監管之責,也享有屏蔽查處的權利與管理權限。這也事關淘寶網如何依法積極作為及其如何屏蔽查處假貨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淘寶網有假貨,那傳統的市場就沒有假貨了嗎?只要有市場就會有這些,只是傳統市場上的假貨不好查到而已,淘寶不是工商職能部門很難查這些的,只要淘寶賣家有正規的進貨證據淘寶也沒有權利關閉淘寶店鋪,必經淘寶還要靠淘寶店鋪來取得收益”,對此,筆者無法茍同。 俗話說,君子取財取之有道。淘寶網對于其網絡平臺的假貨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審查與監督監管責任。比如,關于淘寶網店是否售賣“芳奈爾”的假貨問題,難查與否應并不是爭議的主要問題,在“芳奈爾”提交假貨投訴和必要的關聯證據后,淘寶網是否積極審查并屏蔽查處,也事關淘寶網是否履行其審查監督的責任義務,以及面對網店涉嫌售假的投訴,是否積極作為的問題。 如認為傳統市場存在假貨,淘寶網的假貨就可以存續下去了,邏輯上實在不可理喻! 盡管有市場就會有假貨,但并不意味著網絡假貨的存在就是合法的,相反售假是典型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積極查處! 無論網上還是網下,目前爭議的主要問題是查與不查及如何屏蔽查處的問題,這也是作為或不作為及如何積極作為的體現。 如何認定網店賣家的進貨是否正規的問題,作為淘寶賣家,尤其是商城賣家,銷售他人商標產品,應當經由品牌商的授權同意方為合法銷售,也即正規進貨。品牌權利人之外的任何渠道商或代銷商,如未經品牌商的授權同意,其銷售他人品牌(商標)產品的行為,均屬非法銷售行徑,也是侵權銷售。 淘寶網雖不是工商職能部門,但依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淘寶網應當積極履行如下監督等網絡商品交易管理的法定義務:“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 2010年6月25日上午,總理考察阿里巴巴公司時,曾寄語馬云及阿里巴巴集團員工:“企業誠信是一個核心問題,發展電子商務一定要講誠信”。淘寶網作為網購門戶企業,應以實際行為積極履行誠信守法的社會責任。 1045家淘寶網店遭“芳奈爾”投訴售假,浙江杭州工商及“打假辦等監管執法部門也應及時介入調查,積極行使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能,依法監管并查處淘寶網店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問題現象,以維護網絡商品交易的良好秩序,并切實保護品牌權利人的商標等知識產權。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