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敦”案在京一審結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3日 查看次數:1299
日前,曼秀雷敦(中國)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曼秀雷敦公司)訴西安美辰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辰公司)、西安萬邦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邦公司)等三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結案。 據了解,曼秀雷敦公司系日本樂敦制藥株式會社在華設立的子公司。2006年9月15日,日本樂敦制藥株式會社將其享有專用權的第864094號“樂敦”文字商標許可給曼秀雷敦公司使用,并授權曼秀雷敦公司在中國對侵犯該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經查,第864094號商標于1996年8月21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醫藥制劑等。 據法院查明,在該案中,萬邦公司在其生產的護眼液產品上使用了“金樂敦”字樣,并私自偽造美辰公司的公章,對外銷售其“金樂敦”護眼液產品。曼秀雷敦公司在經過查證后,以其享有的“樂敦”商標使用權及“新樂敦”、“小樂敦”等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 此后,法院審理認為,萬邦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鑒于曼秀雷敦公司無法證明萬邦公司的侵權所得,因此判決萬邦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并承擔曼秀雷敦公司為此案支出的合理費用1.6萬元。由于美辰公司并不知曉萬邦公司的侵權行為,且兩公司之間無任何關聯,故美辰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