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裕A:關于“解百納”商標事宜的公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1月26日 查看次數:1300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東-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轉交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和《行政上訴狀》,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起訴。 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第一項是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于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第二項是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重新做出裁定。在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于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作出了對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予以維持的裁決,有關內容請參見本公司2008年7月25日披露的《關于“解百納”商標事宜的公告》。 3、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和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已于2010年1月中旬,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作為被告,以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屬不正注冊,同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16號《行政判決書》的第二項判決,并改判為: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60日內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日前,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已同意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經綜合研判,本公司認為上述訴訟、以及其裁定或判決結果不會對本公司“解百納”產品銷售帶來負面影響。 特此公告。新聞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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