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汀在華維權一審獲判賠31萬元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1016
因認為江蘇省無錫市錫佛酒店有限公司(下稱無錫市錫佛酒店)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威斯汀”作為商業標識進行使用,對其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威斯汀”品牌擁有者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下稱威斯汀酒店)將無錫市錫佛酒店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索賠100萬元。日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無錫市錫佛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業標識,并賠償威斯汀酒店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1萬元。 據了解,威斯汀酒店于1994年12月在中國獲準注冊第773944號“威斯汀”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2類酒店業和餐廳業服務上; 2014年7月在中國獲得第12046857號“威斯汀”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館、咖啡館、臨時住宿處出租、酒吧服務等服務上。 威斯汀酒店訴稱,其對第773944號與第12046857號“威斯汀”商標享有專用權,同時對“威斯汀”字號享有在先合法權益。無錫市錫佛酒店未經威斯汀公司許可,擅自將“威斯汀”作為字號登記注冊并在從事酒店經營活動中將“威斯汀”作為商業標識進行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對其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據此,其請求法院判令無錫市錫佛酒店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業標識,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10萬元。 據了解,無錫市錫佛酒店原名為“無錫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成立,2016年3月無錫市錫佛酒店將含有“威斯汀”的門頭及招牌拆除,2016年4月變更企業名稱為現名稱。 無錫市錫佛酒店辯稱,威斯汀酒店的涉案商標是“威斯汀”,而其注冊的企業名稱為“無錫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兩者并不相同或相似,其經營所使用的標識為“無錫市威斯汀大酒店”,使用的字體與涉案商標字體不同,且并未突出使用以誤導公眾。“無錫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名稱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通過工商名稱核準,合法注冊,應受法律保護,不構成侵權。威斯汀酒店是一個時尚商務級別的品牌,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但無錫市錫佛酒店經營的酒店為快捷酒店,屬于標準經濟型酒店,兩者在收費標準上有較大差別,無錫市錫佛酒店合理使用企業字號的行為未使一般公眾誤以為“無錫市威斯汀大酒店”是威斯汀酒店。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無錫市錫佛酒店經營范圍與威斯汀酒店享有專用權的第773944號“威斯汀”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屬于相同服務;無錫市錫佛酒店更名前企業名稱中的“威斯汀”,與涉案“威斯汀”商標文字相同;從無錫市錫佛酒店被保全的招牌、門頭、宣傳冊頁圖片及網頁預定服務等處出現的“威斯汀大酒店”標識來看,“大酒店”只是通用名稱,“威斯汀”才是商業標識中的顯著部分,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經足以實現商標所具有的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構成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無錫市錫佛酒店在使用“威斯汀”標識的過程中,客觀上易使消費者對錫佛公司的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侵犯了涉案“威斯汀”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同時認為,第773944號“威斯汀”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無錫市錫佛酒店作為從事酒店服務的經營者,在企業設立時不可能不知道在先注冊的“威斯汀”商標,其將“威斯汀”登記為字號,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威斯汀”商標聲譽及希望相關公眾能夠產生混淆和聯想的故意。因此,其字號登記和使用行為顯然有違誠信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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