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終審裁定浙江稻花香維持商標使用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4年05月28日 查看次數:915
法制網北京5月27日訊 記者余瀛波 記者今天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歷時10余年之久的浙鄂稻花香商標之爭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行再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這意味著,浙江省義烏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標的合法注冊使用權得以維持。
據了解,浙江稻花香公司申請使用在“八寶飯、方便米線”等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標于2002年5月被核準注冊。2002年10月,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稻花香公司)以浙江稻花香公司注冊的稻花香商標與自己注冊在“醬油、醋”等商品的稻花香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中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
2008年12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標注冊。2009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200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兩個商標使用的商品關聯程度高為由,作出撤銷北京市一中院判決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判決。
2011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作出(2011)高行再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流程、原料等方面差別較大,二者不屬于類似商品。商品之間的關聯性往往體現在商品之間的替代關系和競爭關系上,本案中的方便食品與醬油、醋不具有替代性和競爭關系。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屬于擁有良好聲譽的商標,該商標對應的商品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消費群體,故不宜將其予以撤銷。
湖北稻花香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終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八寶飯、方便米線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醬油、醋等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分屬不同類似群組,在功能、用途、生產工藝、消費對象等方面不同,湖北稻花香公司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不易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故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
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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