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稻香村告了北京香村園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8月08日 查看次數:879
因擅自使用稻香村商標,北京香村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稻香村的商標權所有人——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00余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蘇州稻香村在經歷兩審后維權成功,北京高院終審認定香村園侵權,判令對方停止侵權、登報公開致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 ■背景 香村園曾獲稻香村授權 百年老字號蘇州“稻香村”一直備受消費者青睞,然而每到中秋節,月餅市場都會出現傍名牌的月餅,不同版本的“稻香村”令消費者真假難辨。 據了解,1983年,保定稻香村注冊“稻香村”月餅商標后,使用“稻香村”三個字生產銷售月餅。2004年,保定稻香村入股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簡稱稻香村公司),商標所有權隨之轉移至蘇州稻香村。目前,蘇州稻香村僅授權其在北京的子公司——北京蘇稻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稻香村”這個品牌。 而被告香村園公司也一度獲得過授權。據悉,北京黑馬大觀園公司于2002年獲得保定稻香村的授權。2005年9月,稻香村公司又授權黑馬公司使用該商標,但產品質量必須達到標準,同時可以再授權第三方有償使用該商標。此后,黑馬公司又委托香村園為其生產。但該委托關系隨著一紙判決而結束。2007年9月,法院判決黑馬公司不能再使用“稻香村”商標,香村園與稻香村的關系也就此結束了。 ■維權 稻香村索賠千萬 去年,稻香村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香村園公司告上法庭。稻香村公司訴稱,公司依法在餅干和月餅等商品上注冊了“迎月納福”圖文商標,并獲得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自2007年起,香村園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的糕點、月餅的內外包裝上使用原告的“稻香村”圖文商標。 2011年起,香村園公司將原告的注冊商標“迎月納福”改為“納福迎月”進行使用,2011年中秋節期間,香村園公司委托北京京明明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月餅,并在包裝上寫明香村園公司為監制,京明明公司為生產商,被告在包裝盒上還突出使用“稻香村”三個字。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且被告的商品與原告的商品在品質上存在巨大差異,有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到了稻香村商標的商譽,故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賠償經濟損失105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23456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 被告證據未獲支持 庭審中,香村園公司為證明其使用稻香村商標的合法性,拿出了2006年11月28日,原告給公司寫下的一張欠條的復印件,內容為“今欠北京市香村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稻香村牌月餅貨款總計320萬元。約定2007年底還清,如未還清貨款,我公司允許你公司生產銷售稻香村牌月餅及餅干,期限至2014年底”。欠條上還加蓋了稻香村公司公章。 此外,香村園公司還認為他們使用的“納福迎月”是吉祥用語,與原告的商標“迎月納福”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會誤導消費者。被告京明明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并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香村園公司不能同時主張享有貨款和商標使用權。在豐臺法院審理的香村園公司起訴稻香村買賣合同糾紛中,香村園公司放棄了“判令被告付清貨款前,原告有權使用稻香村商標生產銷售月餅以及餅干至2014年底”的訴訟請求,保留了要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欠款320萬元”,法院據此判決稻香村公司給付香村園公司欠款320萬元。因此,香村園公司不能再向稻香村公司主張商標使用權。 ■判決 被告致歉并賠400萬 判決認為,香村園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獲得了稻香村公司的相關商標授權,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稻香村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商標的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京明明公司接受香村園公司的委托生產了侵權產品,也構成侵權。 據此,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香村園公司登報致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22634元,京明明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一審判決后,香村園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 北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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