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倫” 隱形眼鏡無奈“博士侖”油漆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7月12日 查看次數:1240
1853年品牌創立、1971年生產出世界上第一副隱形眼鏡,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一直以來都是眼鏡行業的翹楚。但最近的一場商標行政訴訟案,讓致力于“看得清看得透”的“博士倫”處境很尷尬。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關于第3417347號“博士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下簡稱涉案裁定),博士倫有限公司將商評委及第三人符金祥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宣告了“博士侖”(以下簡稱異議商標)油漆將與“博士倫”(以下簡稱引證商標)隱形眼鏡共存于市場的局面。 當隱形眼鏡遇上油漆 翻閱博士倫有限公司的品牌歷史,其在中國市場創下了不俗的成績。從1987年開始,博士倫有限公司產品正式進入中國市場20年以來,“博士倫”先后成功推出中國第一瓶“全效”護理液并成為中國隱形眼鏡行業中第一家通過ISO9002國際認證的品牌。目前,博士倫有限公司在中國共申請242件商標,除“博士倫”外,還有“清朗”、“潤明”、“季潔”等。 2002年12月26日,符金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了“博士侖”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使用類別為第2類的鞋染料、油漆、防腐劑等商品上。博士倫有限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認為該商標是對其于1987年3月30日核準注冊的、核定使用在第9類太陽鏡、隱形眼鏡等商品上的第282123號“博士倫”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摹仿。隨后商標局作出了第09175號有關“博士侖”商標異議裁定,對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2004年9月14日,“博士侖”商標被核準注冊。 博士倫有限公司不服第9175號裁定,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并同時提交了《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摘要》。2010年5月31日,商評委作出了涉案裁定,認為博士倫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異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在中國經過長期使用,已在市場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并為相關消費者熟知,構成了馳名商標。同時,由于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油漆商品與原告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隱形眼鏡等商品的行業特征區別明顯,且差別較大,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易誤導公眾,以致博士倫有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br> 隱形眼鏡一審敗訴 對于商評委裁定,博士倫有限公司不能接受,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博士倫有限公司訴稱,異議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摹仿。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發音相同,外形相似,“博士侖”3字組合也未形成其他獨立含義,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抄襲與摹仿。第三人將其商標的文字部分與一個眼睛形狀的圖形共同使用,明顯是借助引證商標在眼鏡行業的知名度混淆視聽,增加消費者辨識的難度,極易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異議商標的使用將使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吸引力弱化,削弱原告長期以來取得的品牌價值,損害原告的既有商業及聲譽、商標利益。同時,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原告的在先權利,第三人在明知原告商號權的前提下申請與原告商號基本相同的文字商標,損害了原告的在先權利,異議商標的注冊易導致市場混淆和消費者誤認,具有不良影響,其含義所造成的混淆本身就是消極,不健康的,構成商標法中對不良影響的認定,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被告商評委辯稱,原告在異議復審期間并未向被告明確闡述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原告在先商號權的理由,請求法院對原告的該項理由不予采信,請求法院對裁定應予以維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交的部分證據發生于異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后,均無法直接證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引證商標所具有的知名度。且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較大的差異,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共存不致誤導公眾并對博士倫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2011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涉案裁定。 截至記者發稿時,本案原告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相關律師向記者表示,目前該案尚未確定是否上訴,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新聞來源:知識產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