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柴”商標案轉戰京城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0月21日 查看次數:1115
10月13日,“濰柴”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據悉,該案源于今年5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裁定駁回了濰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控股)針對山東濰柴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工貿)第3284573號“濰柴WEICHAI”商標、第3246065號“濰柴”商標注冊提出的兩項異議復審請求。 據了解,第3284573號、第3246065號商標分別于2003年5月28日和2003年6月21日進入初審公告期,分別被核準在第12類小型機動車、第4類發動機油等相關商品上注冊。在上述兩件商標異議期內,濰柴控股以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屬惡意注冊,侵犯其在先權利等為由提出異議申請。此后,其理由未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認可,在異議復審階段,其請求亦被駁回。 在庭審當日,濰柴控股在法庭上主張稱,該公司前身濰坊柴油機廠于1953年即將“濰柴”作為其企業名稱簡稱在使用。截至目前,經過濰柴控股數十年的使用,加之濰柴控股目前已享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濰柴”與濰柴控股已構成了唯一對應關系,相關公眾對此亦予以認可,而且濰柴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之一的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動力)在第7類柴油機商品上注冊的第1705556號“WEICHAI 及圖”商標還于2006年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濰柴工貿作為一家2002年成立于山東省濟南市的企業,與濰柴控股屬同業競爭關系,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濰柴”,并申請“濰柴”商標在相關商品上的注冊,具有明顯“搭‘濰柴控股’便車”的主觀惡意。而商評委在評審過程中,卻未對此予以審查。 商評委則表示,濰柴控股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在第3284573號、第3246065號商標提出申請時,其“濰柴”簡稱已構成馳名,并與該公司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且上述兩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類別與濰柴控股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 濰柴工貿作為該案第三人參加了庭審,并在法庭上陳述稱,該公司已于2001年12月7日申請注冊了第1677821號“濰柴WEICHAI”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12類小型車等商品上,這表明“濰柴”與濰柴控股并非為唯一指定、對應關系,他人可將“濰柴”作為商標申請并獲得注冊。此外,濰柴控股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濰柴”字號始于2007年10月,濰柴工貿商標申請和使用“濰柴”商標明顯均在先,而且企業名稱簡稱使用范圍有限,并不能發揮商業標識的作用。 對此,濰柴控股指出,濰柴工貿第1677821號商標的注冊,是基于侵權基礎上的注冊,其已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申請。濰柴控股還表示,其成立時間遠遠早于第三人,并獨創、持續使用“濰柴”,而且雙方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間的關聯性非常強,有證據證明,濰柴工貿在相關商品上注冊和使用“濰柴”商標的行為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將其與濰柴控股產品的混淆和誤認。 據悉,濰柴控股與濰柴動力2009年以侵犯“濰柴”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濰柴工貿訴至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濰柴工貿隨后以相同理由提出反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兩案合并后,分別于2009年12月及2010年4月開庭進行了審理。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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