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不應損害在先商號權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3月08日 查看次數:1371
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 案情 深圳市名雕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名雕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4日,經營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等。2002年3月4日,重慶市名雕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名雕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104162號“名雕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7類室內裝潢、室內外油漆、室內裝潢修理、紙張裱糊、用紙糊墻、粉飾、屋頂修復服務上,于2003年10月7日獲準注冊,專用期限至2013年10月6日。深圳名雕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針對爭議商標損害其在先商號權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了撤銷注冊申請。2009年8月3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9〕第20844號《關于第3104162號“名雕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以下簡稱第20844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第20844號裁定。深圳名雕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撤銷第20844號裁定;商評委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評析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這里的在先權利應當為,除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屬于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其中包括商號權。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在進行具體判斷時,應當首先確定商號登記、使用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其次,爭議商標使用了與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在先商號權人的經營內容相同或類似;第三,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第四,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損害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深圳名雕公司成立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因此可以確定深圳名雕公司對于“名雕”享有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其文字部分“名雕”為顯著識別部分,爭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室內裝璜等服務與深圳名雕公司所經營的服務項目構成類似服務。“名雕”商號在相關公眾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是本案的關鍵。在這一點上,商評委認為,深圳名雕公司營業機構大部分在深圳地區,所提供的廣告宣傳、獎項等相關證據亦多在深圳,雖然曾于2001年4月被中國建筑裝飾協會評為“全國家居裝飾優秀標兵企業”,但重慶名雕公司于2000年4月已在重慶注冊成立。因此,難以認定深圳名雕公司的“名雕”商號已在全國較大范圍尤其是重慶地區家居裝飾行業產生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顯然,商評委以“名雕”商號在重慶地區的知名度作為保護前提。原審判決對此持相同的意見。但是二審法院對此持不同觀點。重慶名雕公司成立時間晚于深圳名雕公司,雖然深圳名雕公司主要經營和宣傳的地域為廣東深圳地區,但是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被中國建筑裝飾協會評為“全國家居裝飾優秀標兵企業”。可見“名雕”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具有一定知名度。重慶名雕公司作為深圳名雕公司同業競爭者、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會員,應當對“名雕”商號的知名度有所了解,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于服務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從而使深圳名雕公司在先商號權受到損害。如果僅將商號的知名度局限在重慶地區,并以重慶的消費者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作為判斷標準,顯然有違商標法關于商標注冊使用的基本準則。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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