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供茅臺酒實為冒牌貨 涉案4人領刑罰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19日 查看次數:1290
印有“貴州茅臺酒”商標的110箱白酒,其實并不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明知是假冒茅臺酒仍予以銷售的4名被告人,8月18日被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1年2個月至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總計人民幣14萬元。 現年41歲的徐華捕前系個體出租車司機,53歲的劉成曾擔任過村計劃生育辦公室主任,49歲的高寧與貴州仁懷某酒廠有過商標印刷業務往來。2009年12月下旬,經商定,由劉成提供印有貴州茅臺酒商標的白酒給徐華和徐強。之后,劉通過貴州仁懷市的渠道,購得假冒茅臺酒10箱(每箱12瓶),并以每箱3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徐華和徐強,銷售金額3萬元。而二徐則以每箱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價格,以內供酒的名義賣給他人用于辦喜宴和送禮。 2010年元旦剛過,看到銷售前景良好的徐華和徐強,又與劉成商談,由劉再提供40箱印有貴州茅臺酒商標的白酒,仍以每箱300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們。與此同時,徐華、徐強另外找了與貴州仁懷市有關系的高寧,商定由高提供60箱印有茅臺酒商標的白酒,也是以每箱300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們。接著,劉成、高寧按照約定,分別從貴州仁懷市購得印有茅臺酒商標的白酒40箱和60箱,在貴陽市通過中鐵快運公司運至上海鐵路局無錫站。 1月11日,上海鐵路公安處根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工作人員的報警,派員前往無錫火車站中鐵快運營業部行李房,對貴陽發往無錫的貴州茅臺酒進行布控。同日13時左右,民警將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提貨單前往提貨的劉成抓獲。經上海酒類專賣管理局的鑒定,查獲的100箱印有茅臺酒商標的白酒,屬假冒酒類產品。 在江蘇省無錫市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從2月10日至6月9日,徐華、徐強和高寧先后在江蘇省張家港市和江陰市被抓獲歸案。 上鐵法院審理認為,徐華、徐強、劉成、高寧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其中徐華、徐強銷售金額為3萬元,未銷售貨值金額為30萬元;劉成銷售金額為3萬元,未銷售貨值金額為12萬元;高寧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為18萬元。4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部分假冒注冊商標的酒系銷售未遂,4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判處徐華、徐強有期徒刑1年2個月,均并處罰金4萬元,分別判處劉成、高寧有期徒刑9個月和7個月,均并處罰金3萬元。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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