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王”商標之爭重回商評委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17日 查看次數:1530
寧波拳王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拳王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1702157號“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行政案做出的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此案已經審結,“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之爭重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 2005年11月,泰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力公司)向商評委提起對爭議商標的撤銷申請。2009年1月,廣東益華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華公司)向商評委提交申請,請求將案件申請人由泰力公司變更為益華公司,由益華公司參加后續程序,并表示愿意承擔相關的評審權利和義務。2009年8月,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即第658557號“小霸王及圖”和第993899號“CHOEOP及圖”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情形,故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拳王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的爭議裁定。隨后,拳王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經查詢,第658557號“小霸王及圖”引證商標申請日期為1992年8月,1993年9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自動售貨機、復印機等商品上,原注冊人為中山市日華電子電器設備廠(以下簡稱日華電子設備廠),1995年商標注冊人經核準變更為小霸王電子工業公司,2002年經公告又轉讓至泰力公司名下,現商標專用權人為益華公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益華公司主張爭議商標侵犯其在先著作權,但從版權登記證明等證據來看,即便記載屬實,益華公司所主張在先著作權的作品完成時間也為1992年10月,而1992年3月的《廣州青年報》已公開了爭議商標除“QUANWANG”之外的圖形,該圖形也與第658557號“小霸王及圖”引證商標除“小霸王”文字外的圖形基本相同。盡管《廣州青年報》刊登的《國貨金獎“小霸王”——記中山怡華集團日華電子廠》一文附有第658557號“小霸王及圖”引證商標圖片,商標旁邊印有“‘小霸王’家用電視游戲機”字樣,該報道稱“小霸王”家用電視游戲機在全國電子產品展銷會上被評為國貨精品,但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該報道中的日華電子設備廠與小霸王電子工業公司或益華公司之間有關聯關系。因此,即使上述報道可以表明日華電子設備廠對其所公開的拳擊手套圖案享有某種在先權利,也不能證明該權利就是益華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在先著作權。拳王公司有關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益華公司在先著作權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關于第1702157號“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爭議裁定》;商評委需重新就益華公司針對第1702157號“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提出的撤銷申請作出裁定。 至此,“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之爭暫且告一段落,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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