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女鞋侵犯他人商標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7月12日 查看次數:1348
一鞋店銷售女鞋因侵犯他人商標權,被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商標權人損失人民幣15000元。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南山法院查明,2002年7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麗華鞋業貿易有限公司取得字母商標“BELLE”核準注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2004年2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取得文字商標“百麗”核準注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2007年1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取得字母商標“BeLLE”核準注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 2009年9月22日,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員董某、公證處工作人員莫某與麗華鞋業委托代理人肖某、劉某來到世界之窗地鐵站附近的某外貿鞋店。肖某、劉某現場購得女鞋兩雙(其中“百麗”鞋一雙),當場取得收據一張。購物完畢后,對該店門面拍照2張。公證員即對所購物品進行了封存,并制作了公證書。庭審中,現場拆開公證書所附包裝盒封條,內有女式皮鞋一雙。經查看,鞋內標有“BELLE”商標。 法院認為,原告是商標“BELLE”和商標“BeLLE”的商標權人,在其注冊有效期限內,其商標專用權依法受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被告銷售的女鞋屬于原告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范圍。經比對,前述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且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因此,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新聞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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