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鈴木”訴“長鈴”商標注冊不當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10日 查看次數:1594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已受理了日本鈴木株式會社(以下簡稱鈴木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第三人長鈴集團長春摩托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鈴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 據了解,1990年4月20日,長鈴公司經核準享有了第517268號“長鈴及圖”商標的專用權,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的摩托車及配件。2009年1月24日,鈴木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理由是該商標侵犯了其在先的商標權和著作權。此外,鈴木公司與長鈴公司曾有過合作關系,但在雙方合作關系終止之后,長鈴公司仍繼續借鈴木公司之名,對外進行宣傳,因此長鈴公司第517268號商標的注冊帶有欺騙性質,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注冊,應予撤銷。 今年2月,商評委裁定鈴木公司撤銷理由不成立,第517268號商標予以維持注冊。鈴木公司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稱其在先享有“S”圖形及“SUZUKI及圖”商標的專用權,長鈴公司商標系對上述商標的抄襲與摹仿,長鈴公司申請注冊第517268號“長鈴及圖”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并且該商標已經造成相關公眾多次混淆、誤認為與鈴木公司有關,給其帶來了巨大經濟損失。 據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于近日開庭審理該案。中國知識產權報將繼續予以關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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