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卡姆”商標專用權惹爭議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5月21日 查看次數:1499
一起因“木卡姆”圖文商標(服務商標)專用權糾紛的官司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5月6日,記者從市中院獲悉,該院判令被告將“木卡姆”作為其分支機構字號突出使用在相同服務上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 2000年3月7日,烏魯木齊紡織工貿公司木卡姆宴會廳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取得“木卡姆”圖文商標,2000年4月7日,該宴會廳就同一“木卡姆”商標又取得注冊商標證,核定服務項目為娛樂、文娛節目、組織舞會、文娛活動、夜總會及音樂廳等。 2008年5月5日,烏魯木齊紡織工貿公司木卡姆宴會廳與原告新疆依蓮那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木卡姆”商標轉讓給原告。隨后,原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取得了“木卡姆”圖文商標的專用權。2008年7月15日,原告成立了其分支機構烏魯木齊木卡姆宴會廳,經營范圍包括餐飲、定型包裝食品、飲料、工藝品和酒等。 而原告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距其宴會廳不遠的位置,有一家木卡姆宴藝大劇院,其經營場所外墻懸掛著“木卡姆宴藝大劇院”大型紅色招牌。據了解,這家劇院是被告新疆木卡姆原生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原告認為被告在其企業名稱及其分支機構名稱上使用“木卡姆”的行為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并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雖將“木卡姆”作為其企業字號,但被告的經營范圍為演藝經紀、服裝制作與銷售、樂器銷售等,被告在未從事與原告注冊商標所核定的服務項目相同的經營活動時,此種使用行為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木卡姆”作為企業字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和提供的經營服務內容與原告商標核定的服務類別相同,二者在同一地域內進行經營活動,容易使接受同類服務的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被告將“木卡姆”作為其分支機構字號突出使用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使用并賠償損失。新聞來源:新疆日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