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未注冊商標的卷煙該如何處罰?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4月30日 查看次數:1391
案情: A公司分別從B公司、C公司和D公司購進標有××商標字樣的卷煙11萬條用于銷售。經查,A公司銷售卷煙上標注的××商標屬于未注冊商標。 辦案機構認為,A公司銷售未注冊商標卷煙的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和《商標法》第六條的規定,遂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商標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A公司停止銷售未注冊商標卷煙,對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生產、銷售未注冊商標卷煙的行為另案處理。 分析: 筆者認為,辦案機構應當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A公司的違法行為定性處罰,不應將《商標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為定性處罰的依據。 《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罰款。 《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筆者認為,《商標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主要是針對商標所有人的,要求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商標必須經核準注冊才能使用。在本案中,商標所有人并不是A公司,若辦案機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A公司限期申請商標注冊,對A公司來說根本無法實現。因此,《商標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作為對生產、銷售此種卷煙的B公司、C公司、D公司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不能作為對A公司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樣不能作為對A公司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因為,冒充注冊商標的主體只能是該假冒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而本案中的A公司并不是商標所有人,且經過查證已確認A公司購進該批卷煙是經過當地省煙草公司批準的,合同上蓋有中國煙草總公司電子合同專用章,A公司主觀上并不知道××是冒充的注冊商標。因此,A公司不是《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適用對象。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A公司的違法行為辦案機構應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定性處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煙草專賣法》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此類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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