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1988年6月3日)(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2000年12月1日修訂)
二、申請條件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不低于8人的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申報材料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五)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六)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依法登記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七)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提交的材料應打印在A4規格紙上。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者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