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PAIGN”未損害“香檳”在先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2月25日 查看次數:1488
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一審審結了一起商標糾紛案,案件原告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要求撤銷“CHAMPAIGN”商標在第3類商品上注冊的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據悉,上述爭議商標系廣州原野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原野公司)于2002年4月經注冊取得,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化妝品、香水等。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于2002年7月就該商標注冊提出撤銷申請。其理由為,“CHAMPAIGN”商標與其知名通用名稱“CHAMPAGNE(香檳)”為同源同義詞,因此“CHAMPAIGN”與香檳已構成對應關系,其作為化妝品商標的使用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不過上述理由未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可。 據了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曾專門下文通知不得在國內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但是僅限于酒類商品上。而在該案審理時,法院也認為,“CHAMPAGNE”雖應當作為地理標志在我國給予保護,但是爭議商標“CHAMPAIGN”的中文含義為“平原、原野”,因此,不能認定“CHAMPAIGN”商標同樣指向了原告的地理標志。此外,兩者使用的商品也有較大差別,不構成類似商品。 法院認為,“CHAMPAIGN”商標的注冊不會損害“香檳”地理標志在我國所擁有的在先權利,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并據此作出上述判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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