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樂迪”引發商標與字號沖突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1293
日前,在全國有多家連鎖加盟店的北京麥樂迪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麥樂迪)將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麥樂迪飚歌城(以下簡稱泰州麥樂迪)訴至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麥樂迪稱,泰州麥樂迪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麥樂迪”商標,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因北京麥樂迪在業內已擁有良好的口碑和知名度,此案受到各方的廣泛關注。 記者經查詢了解到,早在2004年1月20日北京麥樂迪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遞交了“麥樂迪及圖”商標注冊申請,使用項目覆蓋第41類的組織表演、提供娛樂設施、提供卡拉OK服務及俱樂部服務等。 北京麥樂迪認為,在泰州麥樂迪取得企業字號前,北京麥樂迪就已經取得了“麥樂迪”商標專用權,北京麥樂迪注冊在先,泰州麥樂迪使用在后。同時,泰州麥樂迪并非其加盟店,卻在宣傳單、店外廣告和店內裝飾等處突出使用“麥樂迪”字樣,其行為明顯侵犯了北京麥樂迪的商標專用權,對北京麥樂迪的形象和經營造成了損害。 泰州麥樂迪則辯稱,“海陵區麥樂迪飚歌城”于2008年4月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許可經營范圍包括KTV歌舞廳、零售食品等。其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是在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服務標志,且服務標志與北京麥樂迪有明顯不同。同時,泰州麥樂迪沒有突出使用與北京麥樂迪相同的服務商標,所以并未侵權。 法院經調查核實,北京麥樂迪申請注冊的“麥樂迪及圖”商標在2006年12月21日經商標局審核批準予以注冊,注冊號為第3895857號。法院認為,泰州麥樂迪突出使用了“麥樂迪”字樣,其行為對北京麥樂迪的“麥樂迪”商標專用權構成了侵害,故判定泰州麥樂迪停止在其宣傳單、店外廣告、店內裝飾、抵價券和電腦點歌系統等處突出使用“麥樂迪”字樣,并賠償北京麥樂迪經濟損失9.1萬元。目前,此案還在上訴期內,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有專家指出,商標是一種識別標志,一些企業突出使用他人市場反映好、消費者認知度高的商標或品牌,雖然在短期內會獲得一定收益,卻損害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正如北京麥樂迪的做法一樣,擁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企業要堅決對“搭便車”的企業說不,并不斷進行市場推廣、打造品牌,為商標和品牌撐起強有力的保護傘。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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