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馬“WINDCELL”延伸保護未果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1083
作為知名運動服飾品牌“彪馬”的擁有者,德國彪馬歐洲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將其申請注冊在服裝、鞋等商品上的“WINDCELL及圖”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但因遭遇“WIND”及“細胞cell及圖”商標在先申請,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駁回該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隨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商評委所作的被訴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據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G1105909號“WINDCELL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子等商品上,申請人為彪馬公司,申請商標的初次申請國為德國,初次申請日期為2011年11月。 2012年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向商標局發出彪馬公司申請在我國對申請商標“WINDCELL及圖”請求領土延伸保護的通知。 商標局于2012年8月作出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隨后,彪馬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彪馬公司該主張并未得到商評委的支持,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同樣被駁。 據了解,引證商標一為第1190722號“WIND”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第633486號“wind”商標,引證商標三為第6223544號“細胞cell及圖”商標,上述3件引證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而且申請注冊日均在申請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 彪馬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決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申請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而且在第25類商品上已有多件包含“WIND”和其他組成部分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另外,申請商標的商品已經在我國市場大量銷售,其在實際使用中不會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英文“WINDCELL”及圖形組成,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WIND”及引證商標二“wind”,二者構成近似標志。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服裝類商品,二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彪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上訴,但未獲支持。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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