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皮革城”商標糾紛案宣判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4年09月09日 查看次數:1104
9月1日,備受關注的“海寧皮革城”商標之爭(本報6月13日C3版曾予以報道)落下帷幕。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武漢兩公司的行為侵犯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務名稱和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原告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89萬余元經濟損失。
據悉,1994年“海寧皮革城”(總部)正式開業,市場名稱持續使用時間已超過19年,并且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進行了注冊申請,擁有商標專有權。然而,武漢中防瑞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武漢瑞達房產)和武漢中防瑞達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武漢瑞達運營公司)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位于武漢市漢陽區漢陽大道鐘家村的中防地下商業街命名為“海寧皮革城”“中防海寧皮革城”,在其市場入口處、市場內懸掛的宣傳標識、橫幅、宣傳版面、產品廣告、市場外街邊廣告牌、高速公路路邊廣告牌等顯著位置突出標注“海寧皮革城”名稱。該市場于2012年8月28日正式對外營業,經營面積8000平方米,由武漢瑞達運營公司負責運營。
為了維權,今年3月,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將武漢瑞達房產和武漢瑞達運營公司告上法庭。5月22日,該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武漢瑞達房產和武漢瑞達運營公司在漢陽鐘家村地下人防工程所開辦的市場中,以多種方式使用了“海寧皮革城”名稱。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均不是對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描述,而是通過故意與原告“海寧皮革城”相混淆的方式,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與原告“海寧皮革城”知名服務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繼而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因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記者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原告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勝訴,被告公司被判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拆除其市場內“海寧皮革城”字樣的標識,銷毀標注有“海寧皮革城”名稱的招商宣傳資料。此外,還須賠償原告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89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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