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也可注冊商標,“馳名商標”不再是榮譽稱號……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昨日,記者從市工商局商標處了解到,新《商標法》共作出了53項修改,貫穿了商標申請、注冊、管理、確權、維權的每一個環節,全文從現有的64條增加到73條,其中關于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條修改最多,有30多條。和現行商標法相比,新《商標法》有11大亮點。
“聲音”也可注冊商標 企業新增競爭利器
新《商標法》第八條增加了一種可注冊的商標類型,即聲音商標。意味著被大家所熟知的“新聞聯播”開始曲、騰訊QQ消息提示音等具有顯著性的聲音標志都可以被注冊成商標了,使企業的無形資產得到更全面的保護,也為工商部門在商標保護領域提出了新課題。
我市有聲音商標需求的企業,可以利用本次新法賦予的商標權,開展以聲音為媒介的營銷和市場宣傳,配合日趨重要的電子商務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費者,獲得更好的市場效果。
一般企業可以申請 聲音商標的對象包括:
企業宣傳片及電影、電視、廣播廣告中的配樂
企業自有歌曲的主要旋律
產品APP應用或
其他電子出版物的啟動、背景音樂
公司網站的背景音樂等
商標注冊可“一標多類” 還增加了電子申請方式
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即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可在一份申請表上填報
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即允許申請人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方式向商標主管部門直接提交申請
從原來的“一標一類”到現在的“一標多類”,從“紙質書面提交”到與“數據電文提交”并行的轉變,不僅是我國商標申請制度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而且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對于我市那些規模較大、跨類經營較多以及注重保護性商標注冊的企業無疑是個好消息。
增加了商標審查時限 商標3年不使用可撤銷
新《商標法》首次明確規定商標局審結商標注冊的時間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結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宣告無效案件的時間為9個月。 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月
商標異議及異議復審的審結期限為12個月。 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
申請商標續展時間由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調整為12個月。
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有6個月寬展期,為商標注冊人提供更充裕的續展申請時間。
新法對于商標審查時限的設定,改善了當前商標注冊周期過長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同時增強了商標獲權時間的可預期性。據了解,按新法規定,加上等候商標公告的3個月時間,一般一件商標申請可在12-15個月內獲得注冊。但“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也要在9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且一年內不予核準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
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簡化商標異議程序
“馳名商標”脫去榮譽光環 回歸商標保護本色
新《商標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條等對馳名商標的使用和保護進行了更全面、明確的規范。其中引起社會關注最大的焦點就是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能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與榮譽稱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原本是為了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的保護,是為解決商標爭議,規制‘傍名牌’行為。某些企業把馳名商標當做推銷產品的金字招牌,將‘馳名商標’字樣印制在包裝上,并廣泛用于廣告宣傳。”新法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引導“馳名商標”回歸立法本意,成為一種法律符號。
新《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保護進行了規定,禁止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人搶注該商標。這將極大地杜絕現實中企業或者個人利用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特定關系而惡意搶注該商標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在先商標權人的利益。
惡意侵權可處3倍賠償上限提高到300萬元
新《商標法》六十三條針對以往實踐中侵權人侵權成本低、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打官司維權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由現行的“等額賠償”,改為“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情況下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減輕權利人負擔
此舉大大減輕了商標權利人在主張侵權賠償時的舉證負擔,使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更有法可依,對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導致混淆”要件
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該負責人提醒,作為商標權利人,在今后的維權案件中,需要注意在理由闡述及證據材料的組織上體現涉案商標“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的論述及證明。
設置商標和企業名稱沖突解決條款保護商標專用權
現行《商標法》中沒有設置商標和企業名稱沖突的解決條款,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雖然有相關規定,但保護的對象僅限于馳名商標,由于企業名稱注冊是區域性登記,商標注冊是全國性登記,兩種注冊制度的差異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越來越突出。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保護的對象更加廣泛,包括所有的注冊商標權利人以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商標權利人也擁有了更高層次的法律保護。
規范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者將被記入信用檔案
自2003年我國取消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資格審批后,商標代理機構迅速發展,據統計,我市目前共有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50家。由于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像全國其他省市代理機構一樣,存在著欺詐委托人錢財、惡意搶注商標等現象。
新《商標法》加大了商標代理監管力度,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也加強了對商標代理機構的行政管理。例如,第六十八條明確列出了商標代理機構被嚴格禁止的行為,同時除了警告、罰款等原有的行政處罰手段之外,違法商標代理機構還將被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
來源:大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