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涉及的商標是家喻戶曉的白酒品牌茅臺。
眉山市東坡區某煙酒茶經營部,未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許可或授權,擅自在其門店招牌上使用了與貴州茅臺注冊商標一致的“貴州茅臺”文字和“MOUTAI上紅下藍”圖形。貴州茅臺認為該經營部這一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且屬于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經營部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該經營部業主認為其銷售的白酒是正規渠道進貨而來,且系貴州茅臺下屬子公司生產的白酒,所以使用“茅臺”的文字或圖形商標并不侵權。
對此,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經營部在其門店招牌上完整、顯著地使用了“貴州茅臺”文字和“MOUTAI上紅下藍”圖形,從左至右分別為:“MOUTAI上紅下藍圖形、貴州茅臺集團、某經營部”。此種使用并未取得貴州茅臺的授權或同意,屬擅自使用。同時,貴州茅臺的文字和圖形商標與其商鋪名稱并列排放,客觀上會使得普通消費者在認知上對權利主體產生混淆和誤認,認為其系貴州茅臺的特許經銷商,其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的故意,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該經營部停止侵權,在眉山日報上登文道歉,并賠償損失3萬元。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商家,為了擴大影響或招攬顧客,部分商家會將自己銷售商品的相關文字和圖形商標制作成店面招牌。如果此種行為未得到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或授權,即使其所銷售的是正規商品仍有可能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來源: 四川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