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消息,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是注冊商標“舟山帶魚”的專用權人,該協會發現北京華潤超市銷售的帶魚包裝上,標注了原告注冊商標的核心部分“舟山帶魚”的文字。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且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10萬元。這個案件最終的審批結果跟原被告雙方證據的提供,最重要的是被告的帶魚包裝上市如何標注“舟山帶魚”的有關,目前案件正在進行過程中,不便于預測結果。但是就這個案件其中涉及的到問題可以進行探討。
第一個問題是:商標文字的第一性與第二性的問題。
我們知道,商標一般由文字、圖形或者兩者的結合組成,這里我們先討論文字商標。文字商標由文字組成,這些文字并非生來就是商標。比如,“長城”商標,長城第一性含義是我國的萬里長城,第二性指的才是長城牌汽車、葡萄酒等商品;再如“中南海”商標,中南海第一性含義指的是一個地方,目前為我國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辦公地,第二性含義才是中南海香煙等商品。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如果文字被注冊為商標之后,其他人還能不能在第一性含義上使用這個文字(組合)。答案是:可以的。注冊為商標,只能在一定范圍、一定時間內壟斷對該文字第二性含義的使用,卻無法阻止第一性含義的使用。比如,你可以把“田七”注冊為牙膏商標,但是我可以在自己生產的牙膏包裝上注明我的牙膏里有田七成分;你可以把茅臺注冊為酒類商標,但是我可以在我生產的酒的外包裝上注明我的酒產自于茅臺鎮。正因為文字存在第一性的含義,所以把一些已經存在的詞句注冊為商標顯著性會差,比不上臆造詞的商標顯著性強。
舟山是一個地級市的名稱,舟山帶魚非常有名。但是,注冊了“舟山帶魚”商標,是不是別人就不能把“舟山帶魚”寫在帶魚的外包裝上呢?這個未必。區分是否屬于描述性使用文字,就在文字的第一性含義上使用,要考慮文字的使用習慣。如果“舟山帶魚”已經形成了一種商品名稱,大家已經習慣把產自舟山的帶魚稱為“舟山帶魚”,那么華潤超市把產自舟山的帶魚標注為“舟山帶魚”并無不妥。但是,如果“舟山帶魚”還沒有形成消費者對產自舟山的帶魚的習慣稱謂,或者說華潤超市賣的不是產自舟山的帶魚而標注為“舟山帶魚”,那么就屬于商標侵權了。
本文認為,如果沒有把“舟山帶魚”字樣進行突出性使用,包括單獨使用、大字號使用等等,而是僅僅在產品介紹中進行描述性使用,如注明產自舟山,應該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進行了突出性使用,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二個問題是:證明商標的授權條件與授權保障
“舟山帶魚”屬于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標,即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證明商標又可以分為品質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即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證明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普通商標自己使用,證明商標一般由有監督能力的組織申請,授權他人使用。證明商標的商標權人應該列明使用證明商標的標準,并且不能拒絕符合標準的經營者申請授權使用證明商標。據網絡消息,“舟山帶魚”商標僅被授權舟山市二十多家企業使用, “舟山帶魚”僅僅是一個地理標志,這個商標授權他人使用的標準時什么呢?為什么僅僅二十家企業可以得到授權,舟山市其他眾多的經營者為什么得不到授權呢?是否存在故意增加條件,調高門檻的的行為?對于地理標志的授權哪些條件是必須的,哪些條件是不應該存在的?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進而我們需要思考地理標志被授權的條件和程序如何控制,如何才能符合條件的企業都可以得到授權。
長期以來,我們的研究和實踐主要集中在普通商標上,對于證明商標這種特殊的商標關注不夠,實踐中如何被使用,普通經營者得不到授權應如何解決等問題研究不足,應該借這個案件好好想一想了
來源:中國水產養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