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非法經營額計算的案例分析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9月14日 查看次數:1233
如何進行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計算,事關對侵權人的量罰以及判別是否涉嫌違法犯罪的界定,目前工商機關在商標侵權案件查處實踐中對商標侵權人非法經營額的計算依據理解與適用尚不能完全統一。本文結合具體案例,對此進行分析。 一、案情簡介 “A” 注冊商標權利人向本局舉報,甲公司在生產假冒“A”商標的紙質文件夾。本局現場檢查發現:甲公司正在生產加工首頁為標有“A注冊商標標識”等內容彩頁的紙質文件夾,該產品與“A”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的同類產品外觀相同。調查中查明,涉案當事人與乙公司訂立合同,幫其委托加工生產8000只標有“A注冊商標標識”的紙質文件夾,現場查獲甲乙雙方訂立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甲生產的紙制文件夾產品上所使用的標有“A注冊商標標識”等內容的彩頁,是以每張0.1元價格從丙公司定制購進的。截至檢查時,該公司已生產標有“A注冊商標標識”的紙質文件夾5000個,現場還有3000個未附加標有“A注冊商標標識”彩頁的半成品文件夾,以及尚有未使用的該彩頁4000張。 二、爭議問題 針對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材料是否應該計入非法經營額,辦案人員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公司未使用的彩頁本身就是侵權物品且有價值,因此應計入其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中。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彩頁只是制售商標侵權商品中的侵權原材料,甲公司沒有將其單獨對外銷售,且也無該彩頁市場價,因此不應計入其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中。 三、案件評析 本局在本案處理過程中,除了將沒有異議的已經加工完成的(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成品紙質文件夾的價值計入其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還將4000張印有“A注冊商標標識內容”的彩頁、3000個未附加該彩頁的紙質文件夾等原材料、半成品價值都計算進非法經營額中。理由是: 一、是否進行銷售不是侵權商品界定的唯一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12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這表明,在市場流通銷售,并不是侵權商品界定的唯一標準。只要侵權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的產品,屬于《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所規定的侵權商品或侵權產品,該產品的價值就應計入非法經營額。 二、侵權商標標識、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屬于侵權商品。《關于侵權商品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標字〔2003〕第99號)中規定“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和現場查封的僅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屬于《商標法》第53條中所述的侵權商品”。因此,包括侵權商標標識、含有侵權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等在內的原輔材料,無論其是自己制造的,還是通過購買等其他渠道獲得的,只要是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屬于侵權商品。《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7條也規定:“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該案中,首先,甲公司是受乙公司委托而加工生產侵權商品,并從未獲得A公司使用許可的丙公司購進侵權商標,表明其已知該商品的侵權性質,再加上現場遺留的未銷售成品、半成品等事實,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制造侵權商品的故意。其次,甲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因為工商的執法才終止的,現場查扣剩余侵權彩頁4000張和未附加侵權彩頁紙質文件夾3000個的事實說明,如果沒有工商的查處,這3000個半成品將最終成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第三,現場查獲的當事人與委托加工者的委托加工合同,明確表明甲要加工生產8000個侵權商品,目前甲已生產完成5000個,現場的3000個半成品明顯是用來生產侵權商品的,可明確認定其侵權性質,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額。 四、啟示 解決此類商標侵權案件的非法經營額計算,我們要把握兩點:一是現場查扣的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應當計算進非法經營額;二是未附著商標標識的半成品、原材料,要找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才可將其價值計算進非法經營額。新聞來源:江蘇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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