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香”20余年難解有名無標困局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7月31日 查看次數:1002
自1986年成立至今,福建省安溪縣溪香茶業有限公司(下稱溪香公司)始終將“溪香”作為公司企業字號使用。通過該公司20余年的宣傳和培育,其“溪香”字號已在福建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然而在2007年6月,當該公司申請注冊“溪香”商標時,卻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駁回。原來在溪香公司申請注冊“溪香”商標前,已有兩件與之近似的商標被核準注冊。溪香公司隨后一直在為獲得“溪香”商標注冊而努力,不過依照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溪香公司“有名無標”的尷尬成為定局。 2007年6月27日,溪香公司將其已使用逾20年的字號“溪香”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在第20類茶、蜂蜜等商品上使用。商標局于2010年3月2日向其發出商標駁回通知,決定駁回其在茶、蜂蜜等商品上使用“溪香”商標的注冊申請。據商標局駁回理由顯示,安溪縣大坪英溪茶廠于2002年9月27日在茶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溪香園及圖”商標,自然人何某于2006年10月8日在醫用營養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HongKay香溪”商標,兩件商標均已獲得注冊。溪香公司申請注冊的“溪香”商標則與上述兩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溪香公司不服該決定,于2010年3月30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駁回復審請求。根據商評委2011年9月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商評委認為“溪香”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具備顯著區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商評委決定駁回“溪香”商標在茶、蜂蜜商品上的注冊,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 雖然通過駁回復審程序,溪香公司爭取到“溪香”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但在作為其主營商品的“茶”上不能獲得注冊的話,該公司上述商標申請行為仍舊會毫無意義。不甘接受主營商品“無標”局面的溪香公司將商評委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據了解,溪香公司認為其申請注冊的“溪香”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并無近似之處,而且該公司自1986年起便將“溪香”作為字號使用,使用時間遠遠早于兩件引證商標的注冊時間。作為茶葉經營者,溪香公司已經在該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將“溪香”作為商標使用在茶商品上,不會存在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問題。 當時,溪香公司提交了包括1999年含有“溪香”文字的茶包裝設計作品登記證書、其“溪香”品牌的廣告宣傳等在內的證據以證明其“溪香”字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據悉,商評委曾在駁回復審階段認為該部分證據可以證明“溪香”商標已在福建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證明其在申請注冊之前已具有知名度。 對此,溪香公司認為上述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在“溪香”商標申請注冊之前,通過該公司的長期使用宣傳,該申請商標已被消費者熟知,并已將該申請商標與溪香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產生緊密聯系。 就溪香公司不認可商評委有關“溪香”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的主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就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比較,“溪香”商標已與兩件引證商標構成近似。針對溪香公司所主張的其申請商標已通過使用具有知名度,并因此獲得了較強的顯著性,一審法院認為,溪香公司提交的證據形成時間基本在申請注冊商標之后,影響力僅限于福建當地,尚不足以證明消費者可將“溪香”商標與該公司形成特定聯系。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溪香公司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最終收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針對該案,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溪香公司有此遭遇,應與該公司早期商標注冊意識缺失有關系。1986年成立的公司,緣何2007年才去申請注冊商標?只能理解為是該公司決策者的疏忽。這一疏忽將導致企業陷入極為被動的局面,因為在已有判決認定的基礎上,溪香公司繼續使用“溪香”商標就存在侵權風險;但如果放棄使用“溪香”商標,企業數十年辛苦積累的無形資產無疑將嚴重受損。對此,該人士建議,時下已有相當多案例可以說明商標對于企業的重要性,因此作為企業本身而言,不可不重視對自身商標的注冊和保護工作。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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