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被罰10萬滯納金逾90萬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4月17日 查看次數:1229
一起涉及10萬余元罰款的官司,竟引出了94萬元滯納金,在法院調解下,申請人最終放棄要被執行人繳納滯納金的要求。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法院執結了一例涉及金額近百萬元的“天價滯納金”案。 商標侵權被罰10萬元 2010年8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向江西省吉安市工商局投訴稱,吉安商人梁某所經銷的“爽歪歪”和“親情果”牌營養快線,假冒了他們的品牌,要求工商部門立案查處。 工商部門調查發現,梁某經銷的“爽歪歪”和“親情果”牌營養快線分別產自浙江金華和湖南婁底,其中“爽歪歪”牌營養快線除了商標的字形和顏色與“娃哈哈”牌營養快線略有區別,整個外包裝大體一致。2011年2月,吉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梁某被罰款106451元,罰款須在15天內繳納,若逾期未繳納,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終審敗訴被索天價滯納金 得知處罰結果后,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然而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此時已是2011年12月14日,相距工商局出示行政處罰決定書,已過去10個月。 2012年1月6日,吉安市工商局向吉州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梁某繳納106451元罰金,另支付滯納金94萬余元。吉安市工商局認為,《行政處罰法》第5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如到期不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梁某認為,在計算延遲履行日期時,應核減行政處罰相對人申請復議、起訴和上訴的期間。 工商部門放棄追究滯納金 “一方面,工商部門強調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要求從2011年2月開始計算;另一方面,如果把近10個月的時間算作滯納期,會影響公民對違法代價的‘合理預測’。”法院一位執行人員介紹說。 經院方多次協調,申請人吉安市工商局放棄了追究滯納金的要求,在被執行人梁某主動交納了全部罰款本金后,工商局向法院出具了申請結案報告。新聞來源: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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