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標之爭:中國法理再考驗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3月02日 查看次數:1305
2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案。筆者簡單闡述雙方的分歧是:深圳唯冠認為,臺灣唯冠出售的iPad商標權,不包含中國內地商標權,且臺灣唯冠并不具備出售深圳唯冠iPad商標權的主體資格,盡管兩家公司的法人一致,執行該次交易的公司法務代表人也一致。 這意味著中國內地的iPad商標權歸屬問題上,有可能出現“是按照法律考慮,還是按照道理考慮”的分歧。楊榮山既是唯冠集團董事長,也是深圳唯冠法定負責人、臺灣唯冠法定負責人,這三者身份的重疊,是否意味著唯冠集團下屬任何一家公司,在獲得楊榮山明確授權后,可以經由唯冠集團(同時也是下屬各唯冠企業)法務代表人,簽署轉讓協議? 從商業道德的角度來看,這是適用的,原因有三:首先,雖然執行主體不同,但最終執行主體均受控于同一機構或同一人;其次,經過明確授權(這在蘋果公司最新出具的法庭證據中已明確顯示);最后,如果我們要構建一個誠信的市場,首先應當從企業家誠信和經營誠信著手。 但從商業規范的角度看,就有可能出現問題,原因也有三點:第一,不同地區執行的法律存在差異,臺灣、香港的法律條文,并不適用于內地;第二,當前唯冠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已經從楊榮山轉變為八家債權銀行,這個轉變從何時開始計算,將決定楊榮山是否有授權轉讓的權限;第三,唯冠集團并不承認楊榮山進行過相關授權(至少在今天蘋果公司出具新的證據之前是如此)。 在結果尚未出來之前,已經有兩種激烈的論調。 一種論調認為,如果判決蘋果公司獲勝,意味著國際公司在中國的超國民待遇遠未消除,中國在司法判斷與執行上,不利于中國企業。如此一來,中國企業不僅在美國的訴訟遭遇不公,而且會在國內的訴訟也遭遇不公;另一種論調認為,深圳唯冠在整個過程中,先是為了逃避債權方對授權的監管而投機,破產之后則是因為債權方投機而逃避對已實施授權的承認,如果深圳唯冠獲勝,并不是企業合法權益的勝利,而是狡辯論、投機論,甚至陰謀論的獲勝。 所以,廣東高法在最終的衡量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是從商業道德的角度,鼓勵企業家在經營、交易、合作的每個環節,盡量誠信;還是從商業規范的角度,做出硬性劃分切割。 同樣,對于蘋果公司早期購買iPad全球商標權過程中,明知該商標權的確切主體是深圳唯冠,仍然愿意通過臺灣唯冠進行交易,進而在事實上幫助出售方回避債權銀行資金監管。同時,在交易訴求和交易原因上,也曾對賣方予以目的隱藏,雖然符合商業規范,但是否符合商業道德等因素,廣東高法也應當納入此次判決的綜合考慮因素中。新聞來源:財經國家周刊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