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超市成商標侵權“泛濫地”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1月17日 查看次數:1302
江蘇省如皋市49家鄉鎮超市涉嫌銷售假冒“金利來”商標的錢包、腰帶,被權利人訴至法院,從而掀起了一系列訴訟糾紛。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起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如皋市高明鎮某超市業主沙某被判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原告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6500元。 據了解,2011年5月16日,金利來公司工作人員發現被告在如皋市高明鎮某超市涉嫌銷售侵犯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錢包、腰帶。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金利來公司工作人員現場購買了標有金利來商標圖案的4條腰帶和1個錢包,并取得一張蓋有超市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后經鑒定,被控侵權商品皮質低劣、價格低廉,系假冒金利來涉案商標的侵權產品。 金利來公司認為,被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給其造成了重大損失,遂一紙訴狀將沙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以及賠償其公司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7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金利來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及續展,其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被告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了與金利來商標相同的標識,且沙某不能提供合法的進貨渠道,銷售價格明顯低于金利來正品的市場價格,故法院認定該被控侵權商品非金利來公司或經其授權的公司生產。沙某的銷售行為亦構成侵犯金利來注冊商標專用權。而沙某作為超市經營者,對于其所進、銷的產品負有審慎審查的義務,其未能就被控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提供充分證據,主觀上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新聞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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