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東北爺們”注冊商標 蚌埠三老板領刑罰金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9日 查看次數:1155
安徽蚌埠的三名老板吳某、潘某、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鐘某授權許可,假冒“東北爺們”注冊商標牟利獲刑。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 審理查明,2004年8月,商標權人鐘某經核準注冊了“東北爺們”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白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液體。2008年10月和2010年3月,鐘某先后投資注冊成立安徽鴻章酒業有限公司和大連東北人酒業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分別為白酒生產和銷售。2010年9月,安徽鴻章酒業有限公司和香港影視演員吳孟達簽訂了肖像權使用協議書,成為該公司“東北爺們”品牌白酒產品的商業宣傳代言人。2010年底,安徽鴻章酒業公司開始投產“東北爺們”系列品牌白酒。 被告人吳某、徐某原系和朋友韓某合伙共同開發和代理銷售安徽鴻章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東北爺們”牌系列白酒,但僅有銷售權沒有生產權。2010年11月,被告人吳某、徐某二人因故退出,韓某則繼續與安徽鴻章酒業有限公司合作代理銷售“東北爺們”牌系列白酒。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吳某、徐某和韓某簽訂協議約定,被告人吳某和徐某自2010年11月8日起一年內不得經營銷售韓某以外的遼寧大連東北人酒業有限公司的“東北爺們”牌系列白酒,韓某允許被告人徐某、吳某可以以打包形式銷售韓某的“東北爺們”牌系列產品,但被告人徐某、吳某須按韓某統一規定的出廠價格銷售。 2010年11月底,被告人吳某和徐某商量,欲合伙找一家小酒廠生產并銷售“東北爺們”牌系列白酒。后二人在沒有獲得“東北爺們”商標持有人鐘某使用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找到蚌埠某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潘某,并聯系生產“東北爺們”牌“福臨門”、“慶豐收”系列白酒。被告人潘某明知被告人吳某、徐某不是商標權人,在沒有獲得商標持有人鐘某授權委托生產的情況下,于2010年12月3日和被告人吳某簽訂了《白酒委托加工合同》,當時被告人徐某在場并同意。雙方約定由被告人潘某負責生產“東北爺們”牌“福臨門”、“慶豐收”系列白酒各3000件(每件12瓶);被告人吳某以每件“福臨門”人民幣30元和每件“慶豐收”人民幣31.5元的價格支付給被告人潘某生產加工費。被告人潘某根據被告人吳某和徐某的要求,并經二人認可,設計出帶“東北爺們”字樣和吳孟達頭像的商標圖樣,后委托他人生產“東北爺們”牌“福臨門”、“慶豐收”系列白酒商標標識。 被告人潘某與被告人吳某簽訂“東北爺們”白酒加工合同后,又聯系蚌埠某塑料廠負責人即被告人李某定制加工“東北爺們”牌“福臨門”和“慶豐收”兩種系列白酒酒瓶蓋,然后正式投產。至2010年12月底,潘某先期生產加工出“東北爺們”牌“福臨門”和“慶豐收”兩種系列白酒1400件,先后兩次交付給被告人吳某,被告人吳某共計支付給被告人潘某人民幣43065元。后被告人吳某均以每件人民幣35元價格分別銷售給河北省獻縣李某振和河北省霸州市尚某,得款人民幣49000元。至2011年1月12日案發時,被告人潘某又生產出“東北爺們”牌“福臨門”白酒1012件和“慶豐收”白酒59件,全部被公安機關查獲,非法經營額人民幣37485元。 被告人李某在沒有獲得商標權人鐘某委托加工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根據被告人潘某提供的“東北爺們”商標字樣,共為被告人潘某生產“東北爺們”牌“福臨門”和“慶豐收”系列白酒酒瓶蓋共計29652只。案發前,被告人潘某未支付給被告人李某加工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潘某、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鐘某授權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生產加工“東北爺們”系列白酒共計2471件,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86485元,經銷售后非法所得人民幣49000元,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吳某、潘某、徐某犯罪情節較輕且系初犯,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作出上述判決。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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