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假冒黑莓手機商標案深圳宣判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5月16日 查看次數:1122
備受海內外關注的全國首例假冒黑莓商標案近日在深圳宣判。劉炳明等四人因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該案是黑莓商標在我國注冊以來,全國首例對假冒其商標的行為起訴并成功獲判的案件。 福田區法院認定:被告人劉炳明等人自2009年3月起,在深圳市福田區五邑大廈2106房、1504房和1107房,收購廢舊黑莓手機或主板進行維修,并購買按鍵板、揚聲器、閃光燈、鏡面(含黑莓商標)等其他零配件,在未取得RIM(Research in Motion LTD)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組裝成假冒黑莓手機后,貼上標簽,銷售牟利,涉案金額達29萬余元。 據承辦案件的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向記者介紹,本案中爭議最大的是“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是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前提。本案中,被侵權的商標系加拿大RIM公司在中國注冊的商標,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圍是數據處理設備、發射機(電信)和計算機軟件,而本案中被告人假冒的黑莓產品能否認定為上述三種商品中的一種決定著本案的定罪。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假冒的黑莓產品有著強大的數據處理功能,可以認定為數據處理設備,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辯方認為被告人假冒的黑莓產品應該定性為手機,不屬于以上核定使用的三種商品中的任何一種,因此各被告人無罪。 福田區法院最終采納公訴意見,認定被告人假冒的黑莓產品具有撥打電話、發送電子郵件、與計算機同步數據及傳輸文件等功能,類似于帶有網絡功能的“掌上電腦”,屬于跟蹤或處理個人信息用的手提電子數據收發器或數據處理設備范疇,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僅具有通話功能的手機,包含于黑莓商標的注冊使用范圍,應受我國法律保護,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侵權數額達29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該案移送至福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一直受到了國內外相關媒體的廣泛關注,同時,加拿大政府駐廣州總領事館亦對此案的審理結果表示高度關注和重視。該案的成功辦理不但保護了加拿大RIM公司在我國的商標權,而且再次顯示了我國政府和司法機關堅定不移地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信心,大大提升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國際形象。新聞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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