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車上擅用“哆啦A夢”3公司侵權被判賠償50萬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26日 查看次數:1179
日本動畫片《哆啦A夢》在中國播出以來,“哆啦A夢”的名稱和“機器貓”的形象,就被中國的孩子們所熟知和喜愛。較高的知名度背后,形成的是較高的商業價值和利用率,于是乎,國內的一些廠家不約而同將“哆啦A夢”品牌搬到童車上,以期大賣,結果是吃了侵權官司。 2009年,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經轉授權獲得了電視劇《哆啦A夢》的名稱、標志、設計、標識、商標、肖像、視覺表現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銷權和商品權的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涉及侵犯“哆啦A夢”形象的行為付諸訴訟。當年,艾影公司發現,國內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精英車業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合順工貿有限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約而同地擅自生產、銷售了使用“哆啦A夢”形象的童車。不久,艾影公司派律師來到南京建寧路一家百貨大市場內王某的店鋪中,以200元左右的價格,分別買回了相關的“山寨”兒童三輪車,并由公證機構出示公證書,為接下來打侵權官司做鋪墊。 訴狀中,艾影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訴求南京中院判令上述公司停止侵權,并各支付賠償金50萬元,此外,南京的小老板王某在不能提供銷售產品合法來源時也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眾被告還必須承擔其制止侵權所產生的費用。 南京中院認為,艾影公司作為涉案權利的使用權人,其權利從根本上來源于原始著作權人,并且經過了前后銜接的連續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其享有的涉案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盡管中路公司在2006年7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期間曾獲得過生產“哆啦A夢”童車類產品的授權,但被訴侵權童車上的生產時間超出了中路公司獲得的授權期間,另外,童車所貼的廠商標識、輪胎、“3C”標志與精英公司或三合順公司的信息相符。他們將“哆啦A夢”的形象用于生產童車,是對“形象商品化權”的侵犯。 因此,法院判決:中路公司、精英公司、三合順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哆啦A夢”形象的童車產品,艾影公司獲賠經濟損失50萬元,小老板王某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新聞來源:新華報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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