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調研馳名商標維權案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01日 查看次數:1279
針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將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誤認為“全類保護”,并以此不分行業、不分類別地對其他經營者的近似標識使用行為提起維權訴訟的現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從2010年至今進行了廣泛調研。“上述現象是經營者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錯誤期待造成的。”該院相關人士在調查研究結束后表示。 此次北京二中院調研結果顯示,現階段馳名商標維權案件主要特點有:案件原告的馳名商標確系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認定,但原告在維權訴訟中并未理解“個案認定”原則的含義,而是想當然地將其商標視為馳名商標,并且不再另行向維權案件受理法院請求馳名商標的認定;被控涉案侵權商品或服務存在于任何行業,既包括與原告有關聯的行業,也包括與原告沒有任何關聯的行業;原告經常忽略考慮被告的標識使用行為系商標性使用還是描述性使用;個別案件原告有濫用訴權甚至進行虛假訴訟的嫌疑。 據介紹,上述特點主要由3個方面的原因導致。首先,主觀上原告已將馳名商標視為擁有特權的商標,從而忽視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亦有限制。這是馳名商標榮譽化思維的慣性,亦是馳名商標評選制度負面影響的歷史延續。甚至在現階段,相當多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其產品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很大程度也是源于其要求所有相同或不同行業的經營者禁用涉案標識的特權思維。其次,客觀上原告對被告標識使用行為的性質不予區分,認為只要使用了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均對其馳名商標的權利構成侵犯,對被告使用標識的顯著性強弱等因素則不予考慮。最后則是部分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用案件訴訟進行炒作,以期達到提升品牌關注度和知曉度的目的。 其實,就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通過一系列司法解釋進行了基礎性規范,并確定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需堅持事后、被動、個案和必要性原則。同時,上述司法解釋還明確了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范圍,即馳名商標的保護不以注冊為前提,注冊馳名商標的禁止效力可以擴大到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經調研,北京二中院認為,在審理上述馳名商標維權案件時,還可以采取以下具體對策。首先,強化釋明,澄清馳名商標的本質。人民法院有義務對馳名商標所有人釋明馳名商標本質是法律為所有商標提供的一種可能的特殊保護,并非是一種商標的特殊類型,更不是一種榮譽稱號。案件承辦法官則應積極運用釋明權,對存在錯誤觀念的原告耐心解釋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和司法立場。其次,明確商標描述性使用不構成侵權,并確定被告的標識使用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才是商標侵權認定的必要條件。而對通用名稱的善意使用,以及對標識本身固有含義的善意使用等,均是商標描述性使用,則不應認定侵權。最后,需明確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限制。例如在馳名商標維權案件中,原告均應重新提出馳名商標認定請求,曾經的馳名商標認定,只能作為曾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用于參考等。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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