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香水”案終審:四川“香水魚”不侵權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3月11日 查看次數:1298
在調味品包裝上使用“香水魚”、“香水雞”等名稱,是否侵犯了注冊商標“香水”的專用權?昨日(10日),記者獲悉,四川自貢百味齋公司終審勝訴,四川省高院確認四川“香水魚”不構成侵權。 事情要追溯到6年前,2005年,重慶三九火鍋底料廠一紙訴狀,將四川自貢百味齋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貢百味齋公司在“麻辣香水魚”、“麻辣香水雞”、“18味香水雞”等濃縮底料的商品名稱中將“香水”作為商品名稱,侵犯了其就“香水”文字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 如何理解“香水”?成都中院認為,“香水”文字出現在“麻辣香水魚”的產品名稱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功能性的,即描述了該調味料對菜品風味、形態等作用。因此,不構成對“香水”文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一審敗訴后,三九火鍋底料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的焦點是,百味齋公司在商標名稱中使用“香水”文字是否構成對三九底料廠“香水”注冊商標的侵權。省高院認為,百味齋公司使用“香水”文字是用于描述自己商品的特點,并非商標性使用,而是一種善意使用,這樣的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及其經營活動產生或可能產生誤認或混淆。因此,省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新聞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相關文章
|